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09-01363 | 主题分类: | 计划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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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 成文日期: | 2009-12-31 |
文号: | 松政办发〔2009〕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09-0008 |
有效性: | 废止 |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松阳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松阳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
指导规则(试行)
为全面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征收社会抚养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丽水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以及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在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是指征收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包括非法收养子女,下同)的违法生育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决定征收数额的权限。
三、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的范围。
2.过罚相当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准确领会和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生育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3.公平对待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同案同征收”,对违法生育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要相同,征收幅度要相近,征收数额要相当。
4.征收与教育并重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征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在裁量中既要体现征收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
四、自由裁量权设置
在《条例》设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内,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男女双方分别按照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两倍加收社会抚养费。根据违法生育行为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为低限征收、中限征收、高限征收的裁量权。
低限征收是指征收数额在法定征收最低数额加上法定征收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之差的0%至45%之间;中限征收是指征收数额在法定征收最低数额加上法定征收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之差的46%至75%之间;高限征收是指征收数额在法定征收最低数额加上法定征收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之差的76%至100%之间。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低限征收:
1.非意愿性怀孕、输卵(精)管结扎措施后同意落实补救措施,但经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宜终止妊娠而生育的;
2.违法生育后主动申报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
3.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一次性缴清的;
4.其它依法低限征收的情形。
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中限征收:
1.符合再生育条件,因当事人隐瞒婚育情况,导致未办理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的;
2.“农转城”人员违法生育的;
3.其他依法中限征收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高限征收:
1.怀孕后经宣传教育,仍拒绝终止妊娠或者外逃躲避计划生育管理,造成违法生育的;
2.违法生育后,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或者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抗拒、阻挠调查取证或有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等恶劣行为的;
3.多生二胎(含二胎)以上的;
4.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
5.违法生育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婴儿送养或婴儿下落不明或贩卖婴儿的;
6.伪造、变更、买卖或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让他人冒名顶替“三查”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证明而违法生育的;
7.违法生育后,隐瞒实际收入或伪造收入证明的;
8.经营企业的股东、个体工商户等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其收入证明的;
9.有户口迁移、资产转移、假离婚等行为的;
10.公职人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村(居)两委会委员等违法生育的;
11.群众举报后仍拒不承认违法生育而被查实的;
12.其它依法高限征收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征收:
1.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违法生育的孩子已死亡或者当事人已死亡;
2.中国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或者外国公民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后,补办结婚生育手续的;
3.其它应当免予征收的情形。
五、其它
1.征收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中,载明违法生育的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低限、中限、高限征收的依据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提出处理意见。征收机关在确定征收数额时,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由办案人员记录在卷,如遇特殊情况,需报人口计生局案件合议小组作出决定。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被确认违法的;
(2)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
(3)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在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4)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3.征收机关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征收到户到人。
4.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应当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5.原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与本指导规则相抵触的,以本指导规则为准。
6.本指导规则由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7.本指导规则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