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4-06623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4-04-03 11:57:29

文号:松政办发〔2014〕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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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关于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

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松阳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

  二、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用地的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拟定规划条件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明确其用地性质、建筑用途。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纳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明确项目是否允许分割转让(销售)、是否属于商品房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并将本意见第五条的内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审批,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务建筑(含宾馆、办公)

1.层高:首层层高不宜大于6.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大于4.2米;集中设置会议、餐饮及娱乐用房的楼层层高不宜大于5.1米;超出4.2米(首层6.0米或特殊楼层5.1米)高度部分以每2.1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同住宅建筑计算方法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建筑内集中设置共用的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回廊、采光厅及宾馆多功能厅、会议厅、集中设置的大餐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2.走廊:办公建筑应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

3.卫生间布局:卫生间应按层集中设置,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标准层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应超过1个;标准层面积为5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应超过2个;标准层面积为1000平方米(含)—15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应超过3个;标准层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含)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应超过4个。

4.平立面设计。内部平面应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

5.停车楼: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建设两层及以上地面立体式(含机械式)机动车停车楼,停车楼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二)商业建筑

1.层高:实体分隔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的,层高不宜大于5.1米;分隔面积为5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的,层高不宜大于5.7米;分隔面积为2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3米。层高超出以上规定高度部分以每2.1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同住宅建筑计算方法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确因周边道路高差引起的,底层商业用房局部层高可适当放宽,基准层高超出上述规定的高度不得超出道路的竖向高差,且不得超过0.9米。超出基准层高的,同样以每2.1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单个空间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商业建筑内集中设置共用的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回廊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2.停车楼: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建设两层及以上地面立体式(含机械式)机动车停车楼,停车楼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三)其他非住宅类建筑

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一)项商务建筑(含宾馆、办公)第3、4、5点的标准实施。

(四)各功能建筑通用条款

1.屋顶设计。多层及低层建筑宜设计为坡屋顶,坡屋顶应设计为零起坡,且屋脊高度不应超过建筑进深的四分之一。

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闷顶层高度超过2.2米部分的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层投影面积的三分之一。

2.构架:建筑屋顶、外立面不应设置构架。

(五)具有公共的出入通道,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四、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建监察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规设置燃气管道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中,对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以及三类指标用地(留用地、拆复建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中允许按规定转让的部分,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割转让(销售)、办证,其他项目只能按幢整体转让(销售)、办证,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办证。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出租。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意见的规定分割转让(销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宾馆类建筑不得分割转让(销售),不适用第三条第(一)项第2、3点的规定。

  对本意见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并应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

  各审批职能部门在进行审批时,应对项目名称严格把关,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地名管理部门不予地名登记,建设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对发布证明文件不全、内容不实的涉嫌违法广告的,应依法责令其暂停发布,并依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构成虚假广告的,应立案查处,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预、销售时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详细情况,并将此情况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除本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允许分割办证的项目外,国土资源、建设部门一律不得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进行分割办证。

  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权利证书上标注该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是否允许分割办证。对已标注的,建设部门可依据土地权利证书上标注的情况进行办证;对未标注的,由建设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实施项目登记发证联系单制度,在核实相关材料的基础上依法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权利证书。

八、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使用应符合规划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利证书上载明的土地用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取消该企业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扶持和先进评定。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不得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九、本意见发布前已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按原批准的设计文件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十、县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内部操作规程。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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