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阳县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员工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4-06637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4-04-21 11:13:08

文号:松政办发〔2014〕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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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员工定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员工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员工定员管理,根据《松阳县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松政发〔2014〕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营运机构。

第三条 营运机构员工定员核定的内容包括:员工定员数、领导职数。

第四条 营运机构员工实行岗位管理。

第五条 营运机构员工定员的核定工作由县机构编制部门统一负责,其日常管理由县编委办会同县国资办负责。

第六条 营运机构员工定员的核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效益导向原则。营运机构员工定员的核定,坚持“效益上升、定员可增,效益下降、定员酌减”,通过调整员工定员来控制人工成本,提高员工定员的使用效益。

(二)科学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合理确定营运机构的员工定员,从严从紧核定员工定员、领导职数,员工定员尽量向基层倾斜,避免营运机构机关行政化现象。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营运机构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等变化,及时开展营运机构员工定员使用情况评估,科学利用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营运机构员工定员,做到“动态管理、有增有减”,以适应营运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员工定员及领导职数

第七条 根据业务方向和规模,以营运机构性质、工作量、发展需求三大要素为定员基本依据,并结合我县营运机构实际,对员工定员进行定性定量审核。

第八条 营运机构要求核定、调整员工定员,应当说明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营运机构上年度工作量情况;

(二)丽水市各县(市、区)同类营运机构员工规模及工作量等情况;

(三)核定、调整员工定员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营运机构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工作量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

营运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不超过3名,规模较大的营运机构,可增加1—2名。

 

第三章 定员审批、使用程序

第十条 营运机构核定、调整员工定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营运机构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国资办申报;

(二)县国资办组织调查,并就工作任务、经营业绩等相关内容提出书面意见,报县编委办审核;

(三)县编委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

(四)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审定发文。

第十一条  营运机构定员使用计划,由营运机构主管部门提出向县国资办申报,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编委办核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营运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人员定员管理办法,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不定期地对营运机构的人员定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编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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