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五水共治”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五水共治”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以下简称“五水共治”)捐赠资金管理使用,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治水工作健康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结合松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的,用于本县“五水共治”公益事业的捐赠资金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五水共治”捐款坚持自愿和无偿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设立“五水共治”捐款基金专户,实行集中管理,严格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 “五水共治”捐款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定向捐赠1万元以上的,根据捐款人意愿可指定受益乡镇、街道、村委会或工程项目,由捐赠人与受益人签订定向捐赠使用协议书,报县“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治水办)备案。
第六条 捐赠进入捐款基金专户后,由县治水办代表县政府向捐赠人出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将捐款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七条 县治水办负责基金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和提供相关票据,县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农办等部门负责使用资金项目的监管,监察、审计负责资金的监管,确保捐赠资金依法合理使用。
第八条 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重点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缺口较大的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倾斜。
严禁捐赠资金用于发放补贴、奖金或招待费等支出。
第九条 捐赠资金按照用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由县治水办会同县农办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经县“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财政专户。
定向捐赠指定受益人为村委会的,由县治水办通知县财政局拨付所在乡镇、街道财政专户后,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到受益村集体账户,严禁捐赠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
第十条 捐赠资金使用单位,要在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向县治水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检查。
定向捐赠资金使用单位应按捐赠使用协议书使用资金,并及时向捐赠人通报相关情况,接受捐赠人咨询。
第十一条 县治水办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捐款信息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款,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捐赠资金损失的,或者受捐人利用职权挪用、侵占捐赠资金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