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县委《关于全力开展“五水共治”攻坚战全面推进田园生态保护工程的决定》(松委发〔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项目业主职责
松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业主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业主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充分依靠村级组织,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有序地推进。为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由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项目责任书,各乡镇(街道)与各村签订项目责任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纳入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二、规范项目设计工作
(一)设计指导原则
1.科学合理、经济实用原则;
2.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原则;
3.立足当前、着眼发展原则;
4.有利于美丽乡村建设原则。
(二)设计资质
农村生活污水项目设计,必须由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要求》,每个村点项目要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要深入调查、勘测核实与治理工程相关的基础数据,详细设计不同类型、不同位置的户用卫生间及化粪池改造方案、雨污分流措施和污水处理工艺;精确测算、合理确定管径规格、选材要求、管道坡度、池体容积、污水滞留时间、水位控制、施工要求等技术参数;综合考虑地下工程的长远性和设施运行维护的简便、高效性,合理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概算。初设方案完成后,由业主召集农办、环保、卫生、国土、建设、发改、水利、农业、财政等部门相关人员,以及行政村代表,召开设计方案评审会,提出评审意见。设计单位要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完善方案,包括工程概况和清单、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参与施工过程的技术对接,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对工程变更进行评估。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和村应积极配合设计单位与农户达成污水接户方案,保证设计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范工程管理工作
(一)工程招标
1.项目施工招标参照《丽水市本级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进行。考虑到我县项目多、要求高、规模小、工期短等因素,为加快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步伐,各乡镇(街道)对辖区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进行分批设计、分批审批,捆绑招标,分片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加快工程进度。
2.项目业主参照《丽水市本级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进行招标,由各业主单位确定具有三级以上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3.农村生活污水项目招标文件可适当简化,但必须明确招标项目的工程概况、工程主要内容、主要工程数量清单和投标人资质、业绩条件、项目施工主要责任人的基本要求、施工质量、目标和进度要求,以总价承包为宜。
4.项目建设所需的管道材料、地埋式一体化设备、机电设备等与治污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及材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县农办根据项目设计方案和年度计划,分年度组织材料设备招标,确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商及价格。
(二)施工管理
1.签订协议,落实责任
(1)项目业主与中标人必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项目业主负有组织实施和保证质量的责任,应与村级组织签订施工责任书,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和安全责任等。县农办要定期到现场检查、指导,并做好服务工作,确保施工质量。
2.办理开工手续
(1)完成项目设计、施工招标工作,落实监理人员,并办理了质监手续的,项目业主即可向县农办申报项目开工。
(2)开工申报按照县农办制定的申报表填写,县农办核准申报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开工令、并报县农办及相关单位备案。
(3)为加快项目开工速度,各乡镇、街道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辖区内多个项目能组合捆绑的,其设计、招标可捆绑进行。
3.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督组负责项目监督,监督组成员应分片定员负责项目监督,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督查,每次督查后及时填写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送参建单位。项目完工后,监督组应及时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工程建设涉及的政策处理、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等负责。
(3)实行监理制,其监理的组织形式应与实施的工程项目实际相适应。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工程监理,对施工承包人履行合同情况,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严格的监管。
(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自检体系,落实自检责任人,对关键工序、工艺和主要技术指标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要求,试验内容、检测频率明确,试验数据和检测结果真实可靠,自检记录完整齐全,施工档案完备。
(5)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与实际不符或者因村庄人为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原有施工图实施的,施工单位应同时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提出,经协商确定后,由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或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报业主同意后继续实施。施工单位要落实好施工内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按要求向业主和县治水办报送项目进度。
工程涉及的政策处理工作由乡镇、街道和村负责落实。
(三)工程监理
1.监理形式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监理形式应与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1)乡镇(街道)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监理办。由乡镇、街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公司承担相应的监理职责。
(2)乡镇、街道和村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工程设计变更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2.监理重点与主要工作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安排。
(2)监督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自检系统的监理与正常运转情况,机具设备和人员到位情况。
(3)在隐蔽工程施工时进行旁站监督,对主要材料质量检查与抽查,对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检查验收,对完成工程量的确认,突出检查施工质量。
(4)施工期间及时组织召开工地例会,及时处理施工期间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编制竣工文件和归档工作。
(四)竣工验收
1.项目实行交、竣工一次性验收。竣工验收组由县农办、发改、审计、财政、国土、建设、水利、林业、环保、档案等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2.竣工验收条件
(1)批复的工程内容已全部完成。
(2)质量鉴定初评为合格及以上。
(3)竣工文件及工程建设档案整理完成。
(4)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内容在内的总结报告提交。
(5)决算已编制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定。
3.竣工验收程序与注意事项
(1)当项目完工并已具备上述条件时,项目业主向县农办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县农办在收到项目业主书面申请后2周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2)验收组在全面听取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鉴定方面的报告与意见后,审查有关竣工资料和档案,并实地核查,在此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作出评价。
(3)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
(4)竣工验收通过后,验收组应及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工但未经验收的项目不能视为竣工项目上报。
四、严格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