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04-05480 | 主题分类: | 军事装备工作 |
---|---|---|---|
发布机构: | 松阳县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4-11-04 |
文号: | 松政发〔2004〕5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0-2004-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武部,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直人武部:
《松阳县军民通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四年十一月一日
松阳县军民通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县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征用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军民通用装备是指目前部队装备的军选民用装备,如:车辆、船艇、工程机械,能直接为战争服务的科技人员、科技研究机构、科技设备和物资、科技成果和科技信息、情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装备管理、维修活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第四条 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工作应当以上级关于做好军事准备的指示和要求为依据,围绕未来作战可能担负的任务,立足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着眼科技参战、科技支前、科技保障的需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突出重点、注重质量的原则,动员全社会科技力量为战争服务,确保科技动员工作快速、高效、安全、持续地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工作。
第六条 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设的人民武装、经济动员、科技动员、信息动员等办公室将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的规划、计划纳入各自的动员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七条 相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在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动员组织或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承办军民通用装备的登记、管理和征用。
第三章 动员的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军民通用装备的登记、管理和征用的对象一般指与军事科技需求结合紧密,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能直接为战争服务的科技人员、科技研究机构、科技设备和物资、科技成果和科技信息、情报等。
第九条 科技人员一般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参加科技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具有某些专长、能承担科技研究任务和特殊技术岗位工作的其他人员。科技人员的动员范围:具有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或初中级职称、年龄35岁以下的人员;具有博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年龄45岁以下的人员;其他确需动员的专家学者,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条 科技研究机构的动员范围:国家的科技研究机构、地方政府的科技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的科技研究机构、民办科技研究机构、科技与经济联合机构等。
第十一条 科技设备和物资的动员范围:各种仪器设备、机电产品、新能源、新材料、化学试剂及科技研究活动需要的资源。重点是军民兼容性较强的民用科技研究、生产设备或生产线,军工企业中平时用于研制、生产民用产品的设备或生产线,经过改造能研制、生产军用产品的设备或生产线。被动员的科技设备应为新品或堪用品。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的动员范围: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重点是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新设计等。
第十三条 科技信息或情报的动员范围:国内外已经开发与正在开发的武器装备、战时敌方可能使用的新式武器装备和战时我方需要的高科技武器装备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第四章 拟制动员计划
第十四条 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应根据上级的指示、战时可能担负的任务制定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计划。
第十五条 动员计划一般包括总体计划和实施计划。
总体计划的主要内容: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地地区、部门、类别、数量及完成动员的时限;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的批次划分、编组及任务区分;被动员科技力量集结的地点、时间、方式方法;被动员科技力量实行平战转换的办法及措施;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指挥各项保障。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总体计划由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负责制定。
实施计划一般包括:科技人员、科技研究机构、科技设备和物资、科技成果和科技信息、情报的具体动员计划;科技设备、产品、物资器材动员征用预案;支前保障、防卫作战和支持后勤生产的预案等。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实施计划由科技动员办公室会同政府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依据总体计划分别制定。
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计划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确保计划准确、适用。
第十六条 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总体计划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查后,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批。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实施计划经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后,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计划经审查确定后,相关的办公室应根据计划向被动员的单位或个人下达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受领任务后,应迅速向被动员对象传达有关事项,协助和督促被动员对象做好完成动员任务的准备工作。
第五章 平时管理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宣传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体系,采取多种途径扩大教育面,强化职能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军民通用装备潜力普查每年组织一次,结合国防动员潜力调查进行统计、核对、补充、完善。由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分行政区片、行业系统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实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按要求积极配合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做好军民通用装备潜力调查工作,主动报告军民通用装备的数量、类别、分布、调动和调整等情况,搞好动态管理。
建立县军民通用装备数据库和信息网络系统,健全军民通用装备资料档案。
第二十条 军民通用装备储备与管理。建立军民通用装备核查制度,定期保养封存的军工生产设备,制定民用转军用科技设备的技改方案。
第二十一条 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演练的组织与实施。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应依据战时可能担负的任务,结合动员预案适时在全县或某个行业组织进行必要的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演练。
第六章 战时动员的程序方法
第二十二条 当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或接到上级动员命令时,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应迅速下达军民通用装备征用预先号令。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到军民通用装备征用预先号令后,应按规定要求做好征用科技设备、物资和科技成果、信息的准备工作,并逐级下达任务。
第二十四条 被动员的科技研究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立即实施平战转换,将计划征用的科技设备、产品、物资等准备就绪。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应会同相关的办公室根据动员的任务,商请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确定被征用对象集结的地点、时间和方法;被征用对象要按指定的地点、时间、方法进行集结。
第二十五条 转送交接由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会同相关的办公室以及有关接收、使用单位组织进行。被征用对象交接后,由接收、使用单位指挥和管理。输送交接应注意做好防护、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首批动员组织实施后,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持续动员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经费,由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承担。
军事机关征用科技设备、产品、物资器材等所需经费,由军事机关支付。
科技研究机构、高新技术产业、科技设备及成果平战转换和地方支前机构、民兵组织等为战争提供技术保障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支付。
第二十八条 动员与征用任务完成后,相关的办公室应同有关部队、地方有关部门实施军民通用装备征用的复退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科技研究机构、高新技术产业的复员;科技人员、科技设备的归建;核实、评估需要赔偿的项目及资金数额;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第七章 赔偿、补偿与抚恤
第二十九条 被征用的科技设备、物资因执行军事任务所造成损坏的赔偿费,属军事机关使用的,由被征用者向相关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军事机关有关部门审核,由军事机关支付;属地方支前机构、民兵组织使用的,由被使用者向相关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支付。赔偿应当按质折价,具体数额根据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和物价水准确定。
第三十条 因执行军事任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平时预动员对象因参加集训、演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被动员的科技人员,因执行军事任务负伤致残、牺牲的抚恤优待,参照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二条 对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参加军民通用装备登记、管理和征用或拒不参加教育训练和演练;
(二)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要求集结、妨碍完成动员、征用任务的;
(三)逃避、抗拒执行动员任务,经教育仍不履行义务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动员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