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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04-05479 主题分类: 国防动员
发布机构: 松阳县政府 成文日期: 2004-11-04
文号: 松政发〔2004〕5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0-2004-000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松阳县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 2014-03-25 09:35:15 来源: 松阳县 责任编辑: 陈泽钊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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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武部,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直人武部:

《松阳县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四年十一月一日

 

松阳县服预备役退伍军人

动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的动员机制,改进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的管理办法,加强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动员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我县、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确定正在服预备役的男性公民。

  第三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的主管单位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第四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地掌握户籍在本辖区范围内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的数质量、专业种类、年龄结构和分布等情况,建立退伍军人动员管理档案资料,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完善各种编组及行动方案,做到平时登记全、管理好,战时召得回、用得上。

第五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以及相关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履行服预备役义务,提高军政素质和专业技能,随时准备应召转服现役。

第六条 对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实行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级管理,依法动员的原则。

第七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管理工作在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兵役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原则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兵役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的登记、统计、建档、编组和管理。

  (二)掌握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的数质量、专业技术种类和动态情况。

  (三)拟制战时兵员动员方案,做好平时兵员储备。

  (四)及时开设登记站,做好退伍军人服预备役登记工作。

  (五)每年对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组织2次以上政治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形势战备教育,增强其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六)组织必要的应急动员演练,落实点验制度。

  (七)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动员命令,决定本级动员的范围,负责动员、征集、教育、训练和办理征召手续。

  (八)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优待、补偿等政策规定。

  (九)承办对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的奖励和惩处。

  第九条 宣传部门的主要职责:按照兵役机关的工作安排,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以国防法规和战备形势为重点,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掌握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的户籍变更情况,协助兵役机关搞好统计汇总;制止逃避服预备役的行为,打击扰乱动员征集工作秩序的不法活动;依照《应征公民入伍政治审查条件》,按时完成对被确定动员征集人员的政治审查;负责兵员动员征集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对退伍军人档案的接收、整理和移交工作;配合兵役机关搞好对退伍军人服预备役的登记;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落实优抚优待政策;协助兵役机关掌握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的就业安置去向。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的主要职责:平时组织乡镇卫生院对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的身体进行年度复查工作;动员征集时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负责对动员征集人员进行体检工作。

  第十三条 退伍军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积极支持退伍军人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退伍军人的管理工作;根据兵役机关的统一部署,对经过登记确定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变动情况进行核对,并及时上报统计核对情况;配合兵役机关搞好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政治教育;按照上级的动员征集命令,组织被动员征集的对象按时到登记站报到。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四条 服现役期满或服现役满一年以上,经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应在退伍命令下达后30天内,持《退伍证》到兵役机关开设的登记站进行转服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 每年兵员复退期间,国防动员委员会设立退伍军人报到办公室,分设退伍军人报到站、服预备役登记站。

退伍军人报到办公室人员由县人武部、县委组织部、团县委和民政局等部门组成。

  第十六条 登记的内容包括退伍军人的姓名、出生年月、简历、奖惩情况、文化程度、入(退)伍时间、军兵种、专业号码、专业名称、家庭住址及就业意向等。

  第十七条 兵役机关在组织退伍军人服预备役登记时,应规范程序,依法登记,正确处理好以下情况:

  (一)对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应依照法律规定,认真进行核对,填写《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卡》,并在《退伍证》上加盖“服预备役”专用章,明确其应继续履行的兵役义务及有关规定。

  (二)对部队确定免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应查明原因,详细登记后,方可在《退伍证》上加盖“免服预备役”专用章。

  (三)对部队确定不得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应通报公安、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及所在单位,加强跟踪管理教育。

  (四)对农村退伍军人,必须一次性登记。对未确定工作单位或需跨辖区就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可先另行登记,待工作落实后,再填上工作单位。

    (五)对家庭住址或户籍变动的退伍军人,要先予以登记,待明确后,可以接收的再正式接收。

  (六)对人未到档案先到或人先到档案未到的,以及部队没有签署服预备役意见或专业名称与号码不符的退伍军人,要认真审查,发现疑点,可查阅档案、询问本人或向其战友了解,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其原部队了解。

  (七)退伍军人担任地方领导职务的,符合条件的也应进行登记。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兵役机关应根据退伍军人现实表现、专业兵种、年龄、文化和身体等情况,提出编入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或预编补充部队的意见,并将意见通知退伍军人所在乡(镇)人武部。

  第十九条 对在没有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应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一编组,由乡(镇)人武部直接管理。

  第二十条 档案和数据库管理制度。乡(镇)人武部应建立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档案资料,并结合年度民兵整组,完善退伍军人的各种“表、簿、卡、册”等资料,合理分类,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县人武部建立退伍军人服预备役动员管理数据库,全面准确地掌握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的人数、质量及分布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核对制度。党政机关、乡(镇)、学校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每年应对经过登记确定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变动情况进行一次核对。核对的时间以当年的6月30日为准,跨度从前一年的7月1日起至当年的6月30日止,并将核对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补登制度。对漏登、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从外县(市、区)调入我县符合服预备役条件,以及根据情况变化可以恢复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乡(镇)人武部应按照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登记办法及时上报县人武部,填写《登记卡》,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注销制度。服预备役退伍军人调出本县或被逮捕、判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及时注销登记;超过服预备役年龄、因身体原因不适合服预备役以及死亡的,乡(镇)人武部应及时注销登记。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和注销登记人员的卡片报县人武部。

  第二十四条 请假制度。县、乡(镇)人武部要建立服预备役退伍军人请假制度。退伍军人需离开本县30天以上的,应向乡(镇)人武部请假,并凭准假证明向有关单位申请开具外出经商、打工等证明信,外出后30天内须将所在地址和联系方式报原籍乡(镇)人武部,工作单位变动应随时报告。乡(镇)人武部应将请假外出人员情况报县人武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政治教育制度。县人武部每年应结合年度民兵政治教育工作拟制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政治教育计划;与地方宣传部门共同拟制宣传教育提纲,统一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乡(镇)人武部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服预备役退伍军人集中教育,召开1次座谈会,并注意做好走访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家庭的工作;对退伍军人的政治教育通常采取集中与分散教育、定期与随机教育、信函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政审制度。应结合年度民兵组织调整,按照征集新兵的政审标准,对服预备役退伍军人进行政审。公安部门要认真协助,确保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上的合格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

  第二十七条 思想汇报制度。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每半年必须向户籍所在地人武部书面或口头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军事训练制度。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的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的训练,按照年度民兵预备役训练计划进行;对未编入民兵预备役组织的年龄在35岁(含)以下的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的训练,按每3年一个训练周期,每个周期3天时间,由县人武部统一组织复训。

  第二十九条 县人武部平时应拟制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集结方案,每年组织部分服预备役退伍军人进行动员点验。

  第三十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应根据上级征召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命令,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兵役机关应及时拟制计划,确定范围,下达动员命令,组织实施动员征召工作,并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征召工作。公安、宣传、民政、交通、卫生、邮政、电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兵员动员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协助搞好退伍军人的征召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应随时做好被征召的准备,积极参与兵役机关组织的动员演练、抢险救灾、应付突发事件和维护社会治安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接到征召通知后,应主动与所在乡(镇)人武部取得联系,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有下列情况的服预备役退伍军人除外:

  (一)人在外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按时返回确有困难的;

  (二)单位工作矛盾十分突出的;

  (三)因伤病正在住院接受治疗;

  (四)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平时有上述情形者,接通知后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武部报告,经同意后可不报到,事后应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战时有第(一)、(二)项情形者,其所在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属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其及时返乡应召;有第(三)项情形者,凭县级以上单位医院证明,报经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批准,可暂缓征召。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退伍军人的政治、经济、就业等优待政策,并在政治生活中给予关心和爱护。

  第三十四条 退伍军人在服预备役期间,在本县各旅游景点参观时,凭兵役机关核发的《退伍军人预备役士兵证》,可享受现役军人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参加军事训练活动时,应享受规定的误工补助。

  第三十六条 兵役机关每年应结合民兵训练,举办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学习培训班,提高退伍军人综合素质,发挥其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乡(镇)、村(居)选拔后备干部、企业招工、国家招考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服预备役退伍军人。

  第三十八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要求就业的,城镇户口的由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报名费;农村户口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和本人的要求,优先推荐就业,免交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商、社区服务的,工商部门应予以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减半收取管理费;卫生防疫部门减半收取体检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11号)规定五年内给予减免有关税费;其他相关部门自身职责范围内予以优惠。

  第四十条 劳动部门免费为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提供就业职业培训。

  第四十一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家庭免缴各种社会性集资款。

  第四十二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一)拒绝、逃避预备役的;

  (二)拒绝、逃避征召的;

  (三)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违反上述三项行为的,不得享受本办法第在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的优待。

  战时有以上行为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拒绝执行本办法,阻挠退伍军人履行义务,或拒绝接收战时被征召、战后返回原单位就业的退伍军人,以及其他妨碍民兵预备役工作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扰乱、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军事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私自为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开具外出证明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服预备役退伍军人不遵守请销假制度私自外出的,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教育仍不改正,外出时间达半年以上仍未请假者,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待措施。

  第四十六条 在服预备役退伍军人的管理工作中,对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由兵役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成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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