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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04-05478 主题分类: 国防动员
发布机构: 松阳县政府 成文日期: 2004-11-04
文号: 松政发〔2004〕5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0-2004-000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松阳县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战时动员征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4-03-25 09:35:02 来源: 松阳县 责任编辑: 陈泽钊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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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武部,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直人武部:

《松阳县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战时动员征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四年十一月一日

 

松阳县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战时动员

征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战时动员征集内容、方法和程序,努力提高战时快速动员征集能力,确保战时上级赋予我县动员征集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动员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服预备役,是每个退伍军人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是指退出现役转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属战时兵员动员主要对象。当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接到动员征召命令时,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集结,随时准备参军参战。

第四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战时动员征集工作,是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由上级军事机关下达兵员动员征集命令的情况下进行的,主要包括动员部署、兵员集结、输送交接和做好持续动员准备等四个阶段的工作。

第五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战时动员征集,按照“立足平时预案、广泛深入动员、就地就近征集、快速收拢集结、协调军地保障,安全有序输送”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战时动员征集工作,在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实施,基层武装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落实。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交通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主动搞好配合与协作。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依据国家战争动员令,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应迅速转入战时体制,健全机构、强化功能、履行战时职能,全面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县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征集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动员计划和需要,遵循战时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征集程序,密切协作,严密组织实施,确保动员征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八条 县人民武装部职责任务

    (一)提出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征集决心建议,做好召开作战会议的有关准备;

(二)制定下发动员征集命令、指示和计划、方案;

(三)及时准确掌握基层开展动员征集进展情况,督促动员征集计划方案的落实。

(四)督导相关部门开展政治宣传鼓动和搞好后勤保障;

(五)按要求组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转服工作,适时开展恢复性训练;

(六)加强与补充部队的联系协调,及时上报动员征集进展情况;

(七)搞好兵员输送交接工作;

(八)做好兵员持续动员准备;

(九)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好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 县委组织部职责任务

(一)抓好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征集过程中党员模范作用的发挥和树立先进典型的工作;

(二)督促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做好转服现役军人退伍时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隶工作。

第十条 县委宣传部职责任务

(一)加强对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征集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拟制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征集宣传工作计划方案,提出宣传工作决心建议;

(三)迅速、及时、准确地把握当前形势和上级命令指示的精神实质,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教育;

(四)负责全县国防教育和动员征集中的宣传鼓动工作,加强战时新闻媒体的管制。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职责任务

(一)负责全县社会稳定和防奸保密工作,提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奸保密的决心建议;

(二)组织动员征集政治审查;

(三)实施战时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

(四)打击动摇、扰乱动员征集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严惩拒绝、逃避履行兵役义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 县卫生局职责任务

(一)拟制动员征集医疗卫生保障命令、指示和计划、方案,提出卫勤保障决心建议;

(二)负责动员征集中的体格复查工作;

(三)做好战备物资的卫生检疫工作和转服现役退伍军人集结中的卫生防病及各种急性病的救治;

(四)组织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职责任务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有关政策规定,修订完善动员征集民政工作措施;

(二)掌握全县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征集范围、对象和数量及其分布情况,制定动员征集民政工作计划、方案,提出民政工作决心建议;

(三)及时掌握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家庭情况,按战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给予优抚和救济;

(四)负责主管全县拥军优属、优抚和褒扬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交通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职责任务

(一)提出交通、通信保障决心建议,拟制通信保障方案和兵员输送计划;

(二)集中使用现有通信设施,采取多种保障手段和方式,确保动员征集命令、指示、计划的顺利传递;

(三)搞好兵员收拢集结和交接输送的运力保障;

(四)做好战备物资及其他相关装备器材的运输保障。

第十五条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职责任务

(一)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决心建议,修订完善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战时社会保障工作政策规定;

(二)做好城镇居民户退伍军人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三)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职责任务

(一)拟制动员征集财政保障决心建议;

(二)拟制动员征集经费保障预算;

(三)制定动员征集经费供应标准和使用计划方案;

(四)及时掌握动员征集进展情况,搞好相关经费保障。

 

第三章 动员征集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下达预先号令。根据上级军事机关下达的预先号令,拟制下发本级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征集预先号令,使各级各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十八条 修订计划方案。根据上级下达的动员令以及赋予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迅速调整、补充和修改原定期动员计划方案,并提出综合情况报告和初步决心建议。

第十九条 确定决心。组织召开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作战会议,传达上级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征集命令,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决心建议,确定县国动委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征集的决心。

第二十条 下达命令。根据县国防动员委员会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征集决心,拟制由县委书记、县长和县人武部部长、政委联合签署的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征集命令。采取简便、迅速、准确、保密的方法,向承担动员征集任务的单位下达动员征集命令、指示及相关的计划、方案等。

第二十一条 收拢集结。乡镇武装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动员征集命令,迅速修改动员征集计划、方案,制定动员征集措施,集中审定动员征集对象,明确动员征集任务分配、完成时限和要求。被确定为动员征集对象的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所在单位及其家庭,必须为其提供一切便利的条件,确保动员征集对象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第二十二条 身体复查。动员征集体检组按照动员征集服预备役退伍军人体格检查标准,迅速开展身体复查。

第二十三条 政治审查。动员征集政审组按照动员征集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政治审查条件,及时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实施政治审查。

第二十四条 审批转服。县人武部收集汇总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年龄、文化、身体和政审情况,召开会议,集体审批,转服现役。制定兵员输送计划、方案,整理退伍军人转服现役的士兵档案,编造交接花名册。

第二十五条 请领物资。按照“军用物资由军队调用配发,民用物资由地方政府征集调用”的要求,军地双方按时完成物资调拨和征用。获批准转服现役的退伍军人,应迅速到指定地点请领物资装备。

第二十六条 输送交接。按照兵员运输计划,运用一切可能使用的运输工具和方式,尽快将补充部队的兵员输送到上级指定的地点,与接收部队搞好交接。兵员启运前,应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群众欢送,兵员输送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七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征集期间参加招工,入学考试、公务员考核被录取、录用的退伍军人,被批准转服现役的,应入伍履行兵役义务。用工单位、学校和公务员录用单位,除保留其入伍前的工作岗位、待遇、学籍资格和公务员身份外,应根据其在战时的表现,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执行兵役法规和战时有关政策规定,成绩显著的;

(二)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家属、亲属积极支持丈夫和子女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的;

(三)积极履行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动员征集职责,完成动员征集任务出色的;

(四)对克服一切困难,排除种种阻挠,踊跃参军参战,按时报到的;

(五)积极做他人思想转化工作,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第二十九条 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逃避动员征集的;

(二)故意自伤致残或有其他伪病自我淘汰,逃避、拒绝接受动员征集体格检查的;

(三)动员征集期间,违法违纪,造成政治审查自我淘汰的;

(四)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逃离部队的;

(五)煽动他人逃避、拒绝动员征集的。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战时动员征集工作任务的,阻挠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军事征用,或有其他妨碍动员征集工作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战时政治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成员因工作不力,消极应付,拖延时间,造成动员征集工作被动,贻误动员征集时机的,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国法予以从严惩处。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动员征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动员征集不合格兵员的。

现役军人有前三项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扰乱战时动员征集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动员征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战时治安管理规定给予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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