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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治理的通告

时间:2014-12-03 09:51:50 来源:松阳县 作者: 责任编辑:点击数: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治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新广发〔2014〕2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小锅盖)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如有特殊情况,需按法定程序申报审批。未取得审批机关颁发的《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而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均为违法行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和进口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工作,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实施。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安装、使用和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限于2014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凡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和停止销售的,可免除行政处罚;在限期内不愿自行拆除、停止销售且经劝说无效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出之日起,应立即停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四、对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松阳县打击非法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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