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4-06739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4-11-24 10:34:50

文号:松政办发〔2014〕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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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已经第3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本县城乡困难居民患病住院治疗,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费救助。

第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由县财政承担,按省政府及省民政厅要求的筹资标准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同时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捐助。医疗救助金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结余医疗救助金作为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协调和审批等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落实医疗救助资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的审核。

县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负责医疗救助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医疗救助对象审核、公示、上报、建册。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户籍在本县的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人员;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补助对象、民政部门定期补助对象;

(三)低保标准 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定);

(四)百岁老人;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者;

(六)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的其他城乡困难居民;

(七)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八)除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重特大疾病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负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由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所指的重特大疾病范围(含特殊门诊)是:

(一)患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及各种化疗、血友病、Ⅰ型糖尿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重型精神病、恶性肿瘤、脑梗死、H7N9流感重症患者(在定点医院医治)、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

(二)特殊病种:中晚期重型肝炎、失代偿期肝硬化、慢性呼吸性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儿童孤独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以上病种外的其它病,当年住院发票总额超过 50000(包括50000)元以上者;

第七条  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院机构就医的费用。

第八条  救助对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及用药范围、治疗项目、医疗服务、设备范围及支付标准等,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额度和比例

第九条  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为年度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剔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及各类补助和个人自费部分后的余额,采取分类分档按比例给予救助:

(一)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含户院挂钩对象),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城乡医疗保险中报销后,不足部分根据《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办法》,全额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补助对象、民政部门定补对象、百岁老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者,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自负费用2014年按50%进行救助、2015年起按70%进行救助,每人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为4万元;

(三)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内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城乡困难居民、重点优抚对象按15%进行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 5000元;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2014年按50%进行救助,2015年起按70%进行救助,每人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为8万元。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申请表》。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公示 7天。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根据公示结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审核,向社会进行公示后,提出救助意见,报县民政局,上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填写完整的《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申请表》;

2.享受低保的家庭提供低保证或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3.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申请人医疗费用清单或已报销的金额证明;

4.存折复印件(非本人存折需附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公示的证明。

(三)县民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审查、审(核)批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证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医疗救助实行即时结报。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机关或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冒名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县政府其它文件就医疗费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10〕54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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