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阳县黄标车及无标车区域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4-06734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4-11-24 10:22:28

文号:松政办发〔2014〕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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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黄标车及无标车区域限行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黄标车及无标车区域限行实施方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田园松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标,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对“黄标车”、“无标车”采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限制行驶措施,促使高污染车辆加快淘汰更新,促进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同时为“十二五”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打下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带头、科学规划、依法行政”的原则。政府部门、国企事业单位带头做好黄标车限行工作,起到表率作用;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出发点,科学规划限行区域及时间;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进入限行道路或区域的高污染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三、限行车辆、区域及时间

(一)限行车辆

1.所有“黄标车”(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 汽油车和国0、国Ⅰ、国Ⅱ柴油车)。

2.“无标车”(没有及时申领环保标志或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汽车)。外地车辆持有的有效期内环保标志在本县通用。外地车经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以向县环保部门申领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限行区域及时间

2014年11月l日起,每天7:00—21:00 ,禁止“黄标车”及“无标车”在松阴溪(县城范围段)以北,环城西路以东,长虹路以南,古湖坑(长松路至松阴溪段)以西的县城范围内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四、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制定松阳县黄标车及无标车区域限制通行工作方案;负责与县公安局联合发布“黄标车”和“无标车”限行的通告;负责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核发、换发、补发工作;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开展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对比监测工作;会同县公安局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交换机制;负责印制限行宣传册和定制宣传品。

县公安局:负责落实限行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负责建立“黄标车”限行区域监控网络及执法系统;会同县环保局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交换机制;做好限行宣传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黄标车”限行标志牌和提示牌的制作与安装;负责特殊车辆限行区域内“黄标车”行驶时间和路线的调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更新县内的老旧公交车辆、出租车和其他营运“黄标车”;负责指导公交企业优化公交车辆类型及行驶路线;负责公路及绕城线上“黄标车”限行标志牌和提示牌的制作与安装;做好限行宣传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黄标车”限行的新闻宣传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黄标车”限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

西屏街道:配合做好“黄标车”限行的宣传工作。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切实做好“黄标车”限行工作,是改善建成区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城区交通拥堵,是提升形象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黄标车”限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紧密配合

加强对“黄标车”限行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环保局负责限行工作的牵头组织管理,认真做好协调、调度、联络、通报、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确定分管领导,选调专门人员,建立工作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确保“黄标车”限行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黄标车”限行社会影响较大,特别是限行初期会对群众出行带来不便,各有关单位应调动一切可利用的宣传资源,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做好限行工作的释疑和解答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配合、理解和支持,营造全民参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做好“黄标车”限行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大对限行工作的资金投入,尤其是加大环保、公安执法信息系统和公安监控网络系统建设的财政投入。

六、限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4 年7月—10月)

1.发布限行通告

2014 年10月,在主要媒体发布《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标车及无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及通告政策解读。(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公安局;配合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法制办)

2.大规模发放环保标志

组织做好环保标志核发工作,设立环保标志发放点,开展发放人员培训及发放信息联网等工作。限行措施正式实施前,使我县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3.设置限行交通标识

制定限行标识牌、提示牌设置方案,完成限行区域内相关路口、路段“黄标车”限行标识牌和进入中心城区的主要路口、路段“黄标车”提示牌的制作与安装。(责任部门: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4.制定执法工作方案

制定限行执法工作方案,将“黄标车”限行执法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对限行执法交警进行培训,做到在限行实施前,执法交警知政策、懂法规、会判断。(责任部门:县公安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法制办)

5.完善执法信息平台

加强“黄标车”限行区域监控网络建设,对道路交通监控平台进行升级,对部分主要路口、路段加装监控设备,将全县“黄标车”数据导入车辆查控系统,增加限行区域“黄标车”自动识别、筛选、抓拍等功能,实现自动化、精细化管理。(责任部门:县公安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6.开展宣传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黄标车”限行政策,提高群众对“黄标车”限行工作的认识,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强公众的参与度。(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西屏街道)

7.涉及民生车辆

各涉及民生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限行区域内“黄标车”行驶时间和路线的调整工作。(责任部门:县建设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二)实施阶段(2014年11月1日起)

1.劝导期(2014年11月1日—11月30 日)。通过设置固定执法点、流动执法点及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反“黄标车”限行规定的车辆实施驶离限行区劝导,以宣传教育为主。

2.正式执法处罚(2014年12月1日起)。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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