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村镇银行是推进我县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的重要举措。为支持我县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为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在服务本地“三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村镇银行发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村镇银行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对村镇银行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村镇银行的社会认知度。要积极为村镇银行搭建合作平台,推荐优质支农涉农项目,帮助其拓宽存贷业务领域。支持村镇银行到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设立支行、微贷中心、分理处等营业网点,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通过合理调配现有资源或者安排土地并以优惠价格出让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增强村镇银行支农资金实力。存款主体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各单位不得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到村镇银行开户存款,各单位、各级组织的涉农资金、财政资金等可存入村镇银行,严禁以存款为条件向村镇银行拉赞助、索钱物。同时,按照浙江银监局印发的《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对村镇银行实施差别化监管,给予新设村镇银行存贷比等指标达标过渡期,鼓励村镇银行在稳健发展前提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三、实施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4〕12号)等文件关于支持村镇银行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比照执行有关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快完善支付系统和征信系统。人民银行县支行要积极研究办法,加快推进村镇银行银行卡、网银、征信等上线工作,切实帮助村镇银行加快完善结算渠道、支付系统和征信系统,并在支农再贷款方面给予支持。
五、切实减轻村镇银行负担。各单位不得干预村镇银行业务经营,不得强迫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和实施不符合市场规则的信贷倾斜。对村镇银行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严禁乱摊派和乱收费,严禁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赞助费、服务费,严禁违反规定对村镇银行强行推销产品。对村镇银行发放涉农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或奖励,降低村镇银行提供涉农贷款的经营成本,促使村镇银行坚持服务“三农”的目标不动摇。
六、切实加强村镇银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切实加强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存贷款利率、支付清算、会计、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现金等方面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