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分配,优化支出结构,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并完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1〕38号)、《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浙财预〔2013〕5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浙财预〔2014〕13号)、《松阳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一)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从2014年开始,打破专项资金基数,根据标准和实际需要,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除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新增项目外,各单位自行增加的项目经费应在本单位预算经费中调剂解决,县财政局不予立项和安排预算经费;对已经实现项目目标或已经到期的项目,以及支持方向与县委、县政府工作目标相偏离的项目,要抓紧结算、清理并予以取消,并由部门调整用于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对继续保留和新设立的专项资金,严格核定支出范围和标准,合理确定预算支出。
(二)做好专项资金的归并、整合工作。对符合上级政策目标,使用方向相近、归口同一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对符合县委、县政府工作目标及上级政策目标,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予以归并。对支持方向相同或相近,但归不同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建立协调统筹机制,打破部门、行业界限,予以整合,统筹使用。
(三)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重点。进一步明确所有政府性资金由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原则,不断增强政府的调控能力,防止政府资金“部门化”倾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整合使用”的原则,采取规划整合、项目整合方式,统筹公共预算与基金预算、中央与地方、财政与基本建设等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优先保证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政策和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资金需要,重点用于教育、文化、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三农”等民生支出,保证支持经济建设的资金需要。
(四)工作经费性质类的上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在实施工作过程中,按照先统筹使用省、市专项资金,后安排县级资金的原则,视工作完成情况,整合资金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上级“以奖代补”奖励资金明确用于工作经费的,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性质。
(五)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加强主管部门项目资金分配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时,部门(单位)应将项目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加强项目资金分配管理,简化资金拨付流程。县财政下达预算时直接将支出指标下达到基层单位,其中乡镇、街道及村级组织所实施项目及补助性资金,除另有规定外,按乡镇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的原则,指标直接下达到乡镇、街道。对于年初不能细化预算的项目资金,原则上暂不下达支出指标,以“待分配项目”的形式进行标记,待有关部门(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预算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后再下达支出指标,若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细化“待分配项目”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可核减相应预算。
二、加大结余资金统筹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一)完善当年预算与上年经常性专项结余相结合的机制。在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的情况下,进一步做好专项资金的核减工作,逐步转换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资金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各部门上年经常性专项结余情况,逐步完善当年预算安排与上年经常性专项结余相结合的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与结余资金管理相衔接的约束机制,对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部门,相应减少安排其预算数。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单位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各部门(单位)应定期清理财政性专项结余结转资金。对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资金,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县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资金,其资金使用办法有具体要求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一律收回县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三)加强财政暂存暂付款资金管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强暂存暂付款的清理,不得长期挂账,每年年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工作。
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财政预算执行
(一)做好支付前期准备。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做好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特别是要做好重大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做到资金一旦下达即分配使用。
(二)做好资金再分配。各部门(单位)在县财政年初预算下达后,要进一步细化落实本级预算安排的“待分配项目”资金,“待分配项目”资金要求在当年6月底前分配下达,对超过当年9月30日仍未细化落实到项目资金用款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资金按照分配方案报用款计划外,其他项目资金全部收回县财政总预算。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求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对于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执行的项目资金,以及无须再支出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要收回县财政总预算,重新安排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严格控制和规范预算追加。年度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办理预算追加。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的,各部门(单位)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将追加预算的申请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财政部门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毕,超过上述时限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预算追加。
(四)强化预算支出执行责任主体。各部门(单位)是部门预算支出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把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日常工作重点,加快支出执行进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对于预算执行不力的部门,要采取通报、调研或约谈等方式,加大问责力度。
(五)加快资金审核支付。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的审核和支付,认真审核各部门(单位)的用款申请,对重点和大额支出项目,审核后要及时跟踪后续进展情况;要及时下达用款额度并办理资金支付,对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支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对据实结算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六)强化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相结合机制。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要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对县本级预算执行率低于91%的部门,将相应核减该部门的下一年预算数。
四、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管理拨付程序
(一)财政资金拨付范围。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以及财政专户等全部财政预算资金。
(二)财政资金拨付原则。财政资金拨付实行“预算编制、支付使用、财政监督”三分离的原则。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各项资金的拨付,都必须有预算和计划指标或者批准依据;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无计划或超计划,无批准手续或批准手续不全的资金拨付。
(三)财政资金管理和拨付程序。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先批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的原则。财政资金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并编制部门预算收支计划列入年初预算;年初无预算安排的,须经相关追加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为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强化预算支出,根据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直接拨付资金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制定相关资金拨付程序。
1.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并下达年初部门预算指标后,由部门、乡镇(街道)编制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由县财政局预算执行局审批。经审批后,由单位办理支付申请、县财政核算中心审核并支付。具体程序如下:
(1)基本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在每月20号前通过集中支付系统上报次月用款计划;实行直接拨付的,由财政部门按时间进度直接办理拨款;
(2)项目支出。实行集中支付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随报随批;实行直接拨付的单位,由预算单位填写《拨款申请单》,并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拨付。县财政核算中心按照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审批的支出范围审核报支。
(3)“待分配”项目支出。
政府预留的“待分配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中县政府计划文件,直接下达到用款单位。
部门在使用所属“待分配项目”资金前,应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归口科室,由财政部门归口科室审核后直接做指标分配申请表报财政部门财政预算局,由财政部门财政预算局将指标直接下达到用款单位,用款单位按正常项目流程支付。
若部门“待分配项目”资金用款单位属基层乡镇或村级组织的,资金拨付程序分别为:(1)资金分配标准明确的项目,如村级组织工作经费类资金,主管部门应于收到年初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分配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根据分配方案及时支付到村级组织;(2)分配标准基本确定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落实项目资金,制定资金预拨分配方案,并按照资金需要或项目验收情况,实行“预拨+结算”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报财政部门后及时拨付,待项目完工验收或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进行再结算;(3)需要待项目完工验收后再以“以奖代补”形式补助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做好资金分配方案,可结合项目进度实行资金预拨,并做好事后监督工作。项目未按照时间要求完成的,压缩下一年度部门工作经费和扣减相应的项目经费;(4)发放到个人的民生类财政补助项目,按照“乡镇审核,主管部门审批,财政支付,银行发放”的流程,款项直接通过公共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发放到个人。乡镇(街道)和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扶助对象的核查和监督。
2.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上级专项转移补助并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使用或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财政部门须在收到下达文件后及时告知项目实施单位。相关单位根据资金需求上报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用款指标,项目主管部门可直接支付(拨付)。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需要通过二次分配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分管县长审核,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由财政部门直接下达资金到用款单位。上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补助项目资金,由相关单位根据上级部门预下达的文件通知或年初预算安排数,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提交财政部门提前下达预算指标进行直接支付(拨付)。
3.扶持政策兑现资金。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根据政策兑现依据,搜集和汇总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财政(地税)部门复核;财政(地税)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政策性兑现意见并提交县政府出具抄告意见书;在收到县政府批复后,财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下达资金指标,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政府抄告意见或资金指标后及时办理资金兑现。
4.县统筹切块专项资金。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填写专项资金审批表,由分管县领导审核项目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报县长审批后转财政部门或政府出具抄告单,由财政部门直接下达资金使用指标。
5.预算追加资金。财政部门在收到县政府抄告单后,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1)明确使用单位的,财政部门收到抄告单后,直接下达指标至用款单位;(2)需要再分配的,财政预算局收到抄告单后,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由申请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分配方案,财政预算局根据分配方案将指标下达至用款单位。(3)金额不明确的,需通过合同或购买价款确定的,待金额确定后再下达指标。财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下达工作,,由单位直接支付(拨付)。
6.单位往来款项。各预算单位在收到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往来款项时,直接划入县会计核算中心的其他资金账户,由核算中心审核支付。预算单位之间的项目支出除指标分配外不得以其他方式支付。
7.政府性基金安排的专项资金。为加强基金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合理调度资金,以收定支,各主管部门年初在收到部门预算下达通知后,按照资金需求告知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指标,单位即可使用。
五、完善财政资金监督机制
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将绩效管理理念贯穿于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力度,强化预算单位的责任,规范、有序地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建立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估结果反馈整改机制,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成果的应用。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