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富民强县的基础性产业,土地资源占用少,产值利税贡献大,产业关联性强,在改善城乡面貌、提高劳动就业、拉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我县建筑业健康发展进入快车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坚定不移实施“三县并举”发展战略,按照“政府推动、政策驱动、市场带动”发展思路,以市场为导向,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延伸产业链为着力点,以“走出去”发展为拓宽面,以培育建筑强企为支撑,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科技进步、节能环保、市场秩序及质量安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做好“强基础、扩规模、走出去、引进来”相关工作,全面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促进我县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6年,实现全县建筑业总产值18亿元,力争突破20亿元,实现上缴税收1亿元,力争培育1至2家主项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力争培育2至3家年产值超3亿元企业、1家超5亿元企业,实现县外建筑市场产值占全县建筑业总产值40%以上。
三、激励措施
(一)培育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上年度建筑施工销售收入达2亿元、实际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达5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松阳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上年度建筑施工销售收入超亿元、实际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达3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松阳县建筑业优秀企业”。
(二)规范工程招投标
1.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积极履行行政监管职能,进一步优化评标办法,推行综合最优价中标方式。县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和建设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招投标相关政策制度,对于技术力量强、机械设备好、工程创优夺标成绩突出以及对我县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在参与招投标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优先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本地企业参与项目投标。
2.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强化市场执法监管。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实现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与各行政监督部门相互联系及各专业、各层次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管的标准统一、程序接轨、信息共享。招投标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加强标后跟踪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加大企业不良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解决建筑业用地难,提升产业集聚水平
根据建筑业发展需求,选择合适地块安排一定数量土地,规划建设建筑业总部基地,鼓励引导企业建设建筑业总部大厦,解决建筑业企业办公、科研等用地问题。重点对集研发中心、信息平台于一体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建筑机械、设备、材料、预制构件的生产、仓储、租赁、维修等项目的用地给予倾斜,以促进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发展,引导企业走工业化、基地化发展道路,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对建筑业企业所需的土地,在供地方式上可设定产值、税收等条件进行挂牌出让。
(四)加大技术职称改革力度
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长期从事一线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对我县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且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符合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求的,由县人力社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并结合专业特点,根据其实际水平直接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加强对一线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创造条件鼓励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对获得优质工程奖或丽水市级以上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在职称晋升时给予优先考虑和积极推荐。
(五)加快发展工程管理和咨询服务企业
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中介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中介机构。鼓励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有效拓宽服务领域。探索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以代建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与管理。
(六)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
1.引导银行业融资机构对成长型、有市场、有效益、讲信用的建筑业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给予建筑业企业享受小微企业、中小企业优惠贷款政策,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并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企业信贷授信额度,积极探索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为抵押和以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质押的融资方式,积极培育和扶持建筑行业的专业担保公司,鼓励银行业机构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支持建筑企业。各银行业机构优化对建筑企业的金融服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采取一次授信、周转使用方式,尽量满足企业的经营资金需求。对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银行业机构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2.如企业承揽县内业务,年终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按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的基数部分,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
单位:万元
企业资质 | 核定的基数 | 绝对 增长额 | 奖励幅度 | 绝对 增长额 | 奖励 幅度 | 绝对 增长额 | 奖励 幅度 |
特级 | 600 | 100(含)以下 | 35% | 100-200(含)部分 | 25% | 200万元以上部分 | 15% |
一级 | 500 | ||||||
二级 | 400 | ||||||
三级 | 300 |
3.本地建筑企业在县外承揽工程且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的,按该项目回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其中,对一级(含一级)以上建筑企业,按开具外经证部分建筑项目,回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其它税费回注册地缴纳的参照执行;若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需相关证明,本县税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
4.鼓励引入总部企业,鼓励引导具有二级资质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县工商登记注册。对新引进(外地转注本地)在我县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具备以上同等资质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对在县外承揽的工程,该企业在本县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全额奖励。
5.规范建筑业企业税收征管。鼓励建筑业企业建账建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亏损)。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实行“查账征收、预警管理”,办理纳税申报时,应以不低于按预警值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高于预警值的,按实际计算应缴税款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就低核定应税所得率。同时,为确保建筑业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实现市场规范管理,保证税负公平,凡在我县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报验或税务登记手续,纳入我县税务部门统一管理。
四、奖励政策
(一)表彰贡献突出企业
首次获“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首次获“丽水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首次获“丽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首次获“丽水市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
(二)鼓励企业资质提升
对施工企业资质主项由一级升为特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主项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主项资质由三级升为二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20万元。监理企业和设计企业的主项资质由乙级晋升为甲级的,奖励20万元,由丙级晋升为乙级的,奖励10万元。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科研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获国家或省级一等奖的QC成果,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奖励。对在本县申报国家授权获得专利的,按我县专利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四)鼓励企业引进中高级、注册类工程技术人才
对前三年均不在本县建筑业企业注册、转注到我县的,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级建造师,首个项目完成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且按规定上缴各类税费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杯”奖、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奖、市优质工程“九龙杯”奖和县级优质工程“延庆杯”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获“国家AAA级文明标化工地”、“省级文明标化工地”、“市级文明标化工地”和“县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六)享受财政奖励政策的制约条件
建筑业企业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出现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服务保障
(一)建立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财政、税务、建设、发改、监察、安监、环保、人劳社保、审计、招投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定期召集会议,共同研究建筑业发展战略,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形成全县上下共同关心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工程造价审计
政府职能部门要引导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强化企业风险防控,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内审制度,按照《浙江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96号令)的要求,逐步建立合理的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的委托和收费方式,缩短工程结算和造价审核时间。探索建立建筑材料、人工工资等实际市场价格和工程定额信息价动态联系制度,推行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
(三)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县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坚决遏制和打击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企业积极开展文明标化和优质工程创建,切实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四)提高建筑业优秀人才社会政治待遇
对建筑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由县建设局向有关部门推荐为县政协委员候选人。对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由县建设局向县总工会推荐为县劳动模范。
(五)加强建设行业协会建设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建设为企业提高信息查询、技术创新与推广、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员培训、行业自律等服务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优质资源,提升服务水平。
(六)合力保障行业发展
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财政奖励制度,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经信、科技部门要帮助企业加快科技进步,建立科技支撑体系;人劳社保部门要指导企业规范劳务用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建设部门要大力宣传推介松阳建筑品牌,加大“走出去”考察调研市场力度,引导企业拓展省外新兴市场,研究建筑业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团队建设机制,切实做好注册建造师等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组织企业家参加先进管理理念的培训、学习与交流。
六、附则
1.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各项指标以企业上报县建设、统计和财税部门的联合核定数据为准。
2.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于次年一次性报送县建设局。县建设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给予奖励资金拨付。所有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3.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其它扶持政策中同一类别的政策条款。
4.企业获取的各项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企业当年上交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
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松阳县建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若干意见》(松政办发〔2012〕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