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阳县境内高炮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4-06711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4-11-24 09:31:39

文号:松政办发〔2014〕0133号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境内高炮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境内高炮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三改一拆”三年行动和“五边四化”行动,改善城市景观形象,稳妥推进我县境内高炮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目标

整治对象为我县范围内所有高炮广告设施,重点为S33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高炮广告设施。经初步调查,我县目前共有高炮广告设施11块,具体分布如下:

水南街道4块,西屏街道3块,新兴镇1块,象溪镇1块,叶村乡2块。

根据工作要求,2014年9月20日前,全面拆除S33高速公路沿线范围内的高炮广告设施。

二、整治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综合执法,有关乡镇(街道)、宣传、纪委(监察)、法制、公安、国土、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旅游、市场监管、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坚持属地为主原则。相关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S33高速公路沿线高炮广告设施的整治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派出专门队伍做好协同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坚持依法整治原则。我县高炮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部门职责尚未明确,除部分广告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外,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均属违法设立,因此,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高炮广告设施进行整治。

(四)坚持自拆为主原则。一方面由宣传、纪检、市场监管等部门出面约谈各高炮广告设施产权人,加强教育引导,宣传政策,晓之以理,取得理解、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争取自拆。对没有自拆能力、没有权属单位的,由所辖乡镇(街道)汇总告知“三改一拆”办,统一委托专业拆除公司协助拆除。另一方面,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拆除的,将依法实行强制拆除。

(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考虑到我县各高炮广告设施产权人的实际困难,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9月10日前自行拆除或申请协助拆除高炮广告设施的当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块;当事人将广告牌残值交由乡镇(街道)处理的,再给予1万元/块的补助。逾期未自行拆除、未申请协助拆除或拒不拆除的高炮,一律不予奖励、补助。

三、整治工作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8月25日前)

由县“三改一拆”办牵头,公路局参与,做好境内高炮广告设施的核查登记工作,摸清高炮广告设施基本情况。同时,发布有关高炮广告设施整治的通告,召集各广告产权人进行思想动员,做好宣传报道,营造氛围。

(二)自行拆除阶段(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0日)

根据整治目标,对高炮广告设施产权人下达限期拆除通知,督促各产权人自行拆除。高炮广告设施产权人在该阶段自行拆除或申请协助拆除的,广告牌残值由广告设施产权人自行处理,并按政策给予奖励。

(三)集中拆除阶段(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20日)

对产权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或申请协助拆除)的高炮广告设施,一律不予奖励和补助,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广告牌残值由所在乡镇、街道处理),各相关部门做好协助和指导工作。高炮广告设施产权人涉及党员干部、“两代表一委员”的,由所在单位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督促工作。

(四)验收提高阶段(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2014年9月30日)

由县“三改一拆”办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令限期拆除,确保整治效果;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责任主体进行通报。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以胡卫亮副县长为组长,“三改一拆”办(“两违”整治办)、宣传部、纪委(监察局)、法制办、公安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经济商务局、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局、电信公司、《新松阳》采编中心、广播电视台、集聚区管委会等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松阳县境内高炮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相关整治工作。

五、任务分工

1.“三改一拆”办(“两违”整治办):牵头高炮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做好整治工作任务交办单的整理和下发,负责制定高炮广告设施专项整治的通告和通知,负责聘请专业拆除队伍配合乡镇(街道)做好高炮广告设施拆除工作。

2.法制办:负责对高炮广告设施专项整治中的法律指导。

3.有关乡镇(街道):根据交办的任务,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高炮广告设施的专项整治工作,做好高炮广告设施的调查摸底、组织拆除、青苗补偿、土地复垦以及信访维稳等相关工作。

4.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做好高速公路沿线高炮广告设施调查、核实产权人,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做好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高炮广告设施的整治工作。

5.市场监管局:作为广告行业主管部门之一,负责加强广告产权人管理,全面核实审批登记情况;负责建立约谈机制,联合有关单位对高炮广告设施产权人进行约谈,并将其在整治行动中的配合程度作为今后承揽政府性广告项目的评价指标之一;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做好高炮广告设施的整治工作。

6.宣传部:牵头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专项整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对高炮广告设施产权人的约谈工作,并将其在整治行动中的配合程度作为今后承揽政府性广告项目的评价指标之一。

7.纪委(监察局):负责高炮广告设施产权人涉及党员干部、“两代表一委员”的约谈和督促拆除工作。

8.林业局: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做好高速公路沿线占用林地设置高炮广告设施的整治工作。

9.国土局: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做好高速公路沿线在标准农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高炮广告设施的整治工作。

10.建设局: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做好在公共绿地、市政道路、市政设施上的高炮广告设施整治工作。

11.农业局: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做好农业产业相关宣传设置高炮广告设施的整治工作。

12.经济商务局、集聚区管委会: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做好工业企业,行业协会相关宣传设置高炮广告设施的整治工作。

13.旅游局: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做好旅游产业相关宣传设置高炮广告设施的整治工作。

14.公安局:负责维护整治行动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15.供电局: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做好具有照明灯光设置的高炮广告设施拆除时的停电工作,负责高炮广告设施拆除时涉及电力线路的临时切断。

16.电信公司:负责高炮广告设施拆除时涉及线路的临时切断。

17.《新松阳》采编中心:负责做好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18.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高炮广告设施拆除时涉及线路的临时切断。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开展高炮广告设施整治工作是优化城县环境、规范广告市场经营秩序的有效手段,是推进“三改一拆”、“五边四化”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从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县“三改一拆”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认真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抽调干部组成专门工作组。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抓住重点、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能,细化任务,将整治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岗、到位、到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高炮广告设施整治作为“三改一拆”的重要考核内容,要加强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

(三)严格程序,文明执法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与有关单位、人员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联合执法工作,形成整治工作合力,确保工作有效推进。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依法执法,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充分细致的思想工作,争取自行拆除。强制拆除要制定周密的工作预案,确保平稳、有序、无事故。在拆除过程中造成群众青苗损失或土地需复垦的,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当场进行评估、清算,发放合理的补偿。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制定宣传报道方案,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高炮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在整治过程中,要充分做好法规、政策和整治要求的宣传,积极主动与各新闻媒体联系,做好正面宣传报道,使广大群众了解政府整治决心和信心,自觉服从整治大局,营造全社会支持的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