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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区设置“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1.所有“黄标车”(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 汽油车和国0、国Ⅰ、国Ⅱ柴油车)。
2.“无标车”(没有及时申领环保标志或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汽车)。外地车辆持有的有效期内环保标志在本县通用。外地车经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以向县环保部门申领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限制通行区域
禁止“黄标车”及“无标车”在松阴溪(县城范围段)以北,环城西路以东,长虹路以南,古湖坑(长松路至松阴溪段)以西的县城范围内通行(不含上述道路)。(详见附图)。
三、限制通行时间
每日7∶00—21∶00为“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时间。
四、违法处罚
对“黄标车”、“无标车”及违反道路限行管理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
(一)2014年11月1日—11月30 日为劝导期,通过设置固定执法点、流动执法点及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车辆实施驶离限行区劝导,以宣传教育为主。
(二)2014年12月1日起对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松阳县城区“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区域示意图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松阳县城区“黄标车”及“无标车”
限行区域示意图
(红线区域内为限行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