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通告〔2014〕第4号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4-06455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4-10-30 08:26:48

文号:政府通告〔2014〕0004号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区设置“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1.所有“黄标车”(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 汽油车和国0、国Ⅰ、国Ⅱ柴油车)。

2.“无标车”(没有及时申领环保标志或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汽车)。外地车辆持有的有效期内环保标志在本县通用。外地车经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以向县环保部门申领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限制通行区域

禁止“黄标车”及“无标车”在松阴溪(县城范围段)以北,环城西路以东,长虹路以南,古湖坑(长松路至松阴溪段)以西的县城范围内通行(不含上述道路)。(详见附图)。

三、限制通行时间

每日7∶00—21∶00为“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时间。

四、违法处罚

对“黄标车”、“无标车”及违反道路限行管理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

(一)2014年11月1日—11月30 日为劝导期,通过设置固定执法点、流动执法点及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车辆实施驶离限行区劝导,以宣传教育为主。

(二)2014年12月1日起对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松阳县城区“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区域示意图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松阳县城区“黄标车”及“无标车”

限行区域示意图

(红线区域内为限行区域)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