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能整合后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许可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21_4/2014-05789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4-10-11 10:00:06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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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所、队、室、中心、协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整合后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许可工作,现对有关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

1.粮食加工品:普通挂面(执行标准号LS/T3212-1192);年糕(执行标准号SB/T10507-2008);

2.非发酵性豆制品:豆腐类(执行标准号GB/T22106-2008);豆腐干类(执行标准号GB/T22106-2008);腐竹类(执行标准号GB/T22106-2008)。

二、我县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在上级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县局行政许可科(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若有告知补正的,申请人应按告知予以补正,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受理:行政许可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符合申请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证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3.现场审核:行政许可科于当天将受理情况告知县局食品生产与流通监督管理科,并及时递交受理的申请人相关材料。食品生产与流通监督管理科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组织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完成申请人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合格的,准予申请人加工、制作食品;基本符合的,由食品生产与流通监督管理科在申请人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进行现场核实,确认整改完成的,准予申请人加工、制作食品。

4.申报材料审核与审批:食品生产与流通监督管理科对审查合格或审查不合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局审批,并于当天将审批结果告知行政许可科,及时递交申报审批材料。行政许可科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证书颁发:行政许可科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书,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和填写送达回证。

6.材料归档:行政许可科及时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许可案卷材料递交食品生产与流通监督管理科统一归档。

四、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的相关文书、证书,由县局食品生产与流通监督管理科负责从县质监部门接交,并与行政许可科实施转接。

五、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在无审批软件前,暂采取书式审批。许可证版本在上级无新的规定之前,暂沿用原质监版本,加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六、县局食品生产与流通监督管理科负责与上级局的相关业务联系,指导、协调我县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工作。

七、相关科、所应对相关程序和时间节点严加把握,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正确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工作。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松阳县府办。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 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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