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卫生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松阳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28_1/2014-06026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14-01-27 16:07:34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松卫〔2014〕8号

松阳县卫生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松阳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镇乡(街道)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确保我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顺利实施,县卫生局、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松阳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松阳县卫生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14年1月20日

松阳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下发的《浙江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浙卫发〔2013〕232号),为有效整合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新生儿感染,改善我县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经调查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具体目标

至2015年实现以下目标:

1.建立健全适合我县县情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2.育龄妇女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3.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

4.婚前保健人群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逐年提高;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比例分别达到90%以上。

6.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满18月龄艾滋病检测率达到80%以上,其中6月龄内婴儿HIV感染早期诊断的比例达到60%以上。

7.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

8.儿童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的报告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

9.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5%以上。

10.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达到90%以上,12月龄随访率达到80%以上。

11.先天梅毒的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12.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达到90%以上。

二、措施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和对相关服务的利用。

(二)提高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率,做好检测后的咨询和保健服务。

1.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尽早提供一次免费的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和咨询服务(如孕期在优生两免项目已检测,不再重复),我县定点免费检测单位为县妇幼保健所和古市医院,不具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将孕妇动员到定点免费检测单位完成检测,提高孕早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率。具体检测项目为:艾滋病抗体筛查、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或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

2.做好检测后咨询服务,为检测结果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以及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措施的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3.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医疗机构应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亲所生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

(三)为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落实母婴阻断干预措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干预用药及随访服务参照《浙江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浙卫发〔2011〕25号)。

1.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孕产期、儿童保健、定期随访、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

2.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干预措施。

①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由县艾滋病治疗专家组和妇保专家联合确定治疗阻断方案,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适宜的安全助产或终止妊娠服务,并按标准补助经费,感染艾滋病孕产妇分娩(包括终止妊娠)定点在县人民医院。

由县艾滋病治疗专家组及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婴儿抗病毒药物由市妇幼保健院统一提供,县妇保所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预产期前派医务人员领取,无论婴儿选择哪种用药方案,都应在出生后(6~12小时内)开始服用。

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及用药过程中,应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3个月和产后4-6周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的检测,同时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的检测,观察并评价孕产妇的病情,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

②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安全助产服务,孕产妇梅毒治疗定点在县妇幼保健所。梅毒感染孕产妇已经在助产医疗机构待产或临产的,由助产医疗机构负责首诊建档并报告和治疗。

③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单位),由各定点助产医疗机构实施。

三、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提供补助

(一)补助项目

1.需方经费补助。包括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母婴阻断的干预用药、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补助、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配方奶粉补助。

2.其他需方补助项目。如产妇及婴儿的HIV筛查、孕产妇和婴儿HIV抗体确认试验、婴儿HIV感染早期诊断检测、HIV感染孕产妇及其他相关检测(HIV载量检测)母婴阻断干预药物费用(HIV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HIV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目前疾控中心已全部免费,不列入该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及补助范围

补助对象: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母婴阻断干预经费补助对象,仅限在松阳县范围的医疗机构检出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不限户籍和在本地居住时间。

具体补助标准及补助范围见附件4。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安排与拨付

统筹使用国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专项经费,由县财政予以预算安排。将省财政以活产婴儿人均补助37元的项目资金,按照“当年先行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原则足额拨付给县妇幼保健所,由县妇幼保健所实施专项管理,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结算。

(二)资金使用

承担项目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要求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基础信息资料的记录、整理、收集、上报工作。

补助资金发放渠道:①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凭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证明向县妇幼保健机构领取相关母婴阻断干预经费补助。②乙肝母婴阻断干预药物(乙肝高效免疫球蛋白)由县妇幼保健所统一采购,各助产单位按需向妇幼保健所领取。③古市医院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费用按实际由县妇保所拨付。

(三)资金监管

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除责令整改、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县卫生局负责全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

2.县妇幼保健所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宣传、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辖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完成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感染状况监测和随访。

3.县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艾滋病检测的技术指导和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感染的确诊,根据技术条件承担孕产妇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等检测工作。为孕产妇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新生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由市妇幼保健院统一提供)。

4.各助产医疗机构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负责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并及时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二)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县妇幼保健所建立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经费补助发放和个案随访工作台账,登记及时完整。

(三)开展信息上报工作

提供婚检、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建立记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对婚检发现的艾滋病感染女性,及孕检发现的艾滋病、梅毒感染的孕产妇由县妇保所负责进行个案信息上报;在待产时由医疗机构首先发现的艾滋病、梅毒感染的孕产妇由医疗机构负责个案信息报告。所有艾滋病、梅毒感染的孕产妇由县妇幼保健所负责随访、相关报表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参照浙卫发〔2011〕25号文件)。

对所发现的孕产妇及婚检妇女中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四)加强工作督查建立疾控与妇幼之间相关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信息交换机制,县卫生局将组织专家定期开展工作督导,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措施。

附件:

1.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项目管理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

2.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3.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

4.艾梅乙检测阻断治疗项目费用标准表

5.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技术方案

 

附件:附件1-4.doc
附件:附件5.doc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