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13-0670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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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3-11-19 |
文号: | 松政办发〔2013〕18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13-001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县城规划区内一类村庄住房困难户公寓置换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县城规划区内
一类村庄住房困难户公寓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松阳县县城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和土地管理,积极稳妥有计划地解决县城规划区内一类村庄村民住房居住困难问题,保障被置换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寓置换是指以特定的价格向符合置换条件的村民提供公寓住房,双方进行房屋所有权的置换,并结算差价的方式。经过产权置换,申请人取得公寓房所有权,被置换建筑物收归国家所有,同时征收其用于置换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 实施公寓置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自愿原则;
(二)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确保基本居住需求,实行等面积产权置换和人均保障面积相结合的原则;
(四)根据置换公寓房的建设情况实行分批实施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一类村庄村民中住房困难户和危房户的公寓房置换工作。
县城规划区内一类村庄指西屏街道的一至十一村、项弄村、白沙村,水南街道的瓦窑头村、塘寮村、安乐山村、水南村、青龙村。
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户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住房建筑面积少于60平方米或人均少于15平方米的住房户;
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户是指住房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达到CD级危房等级的住房户。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公寓房置换工作办公室(简称置换办),主要负责整体改造区域外的房屋置换、具体政策拟定等工作。县府办、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屋征收办、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为置换工作成员单位。
西屏、水南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申请人上报的置换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组织被置换房屋的腾空验收等工作。
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屋征收办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第六条 置换公寓房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户型结构应体现居住需求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置换公寓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置换公寓房由县政府委托代建或由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保障。
第七条 被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为确认依据;双证不符或尚未登记的,由置换办组织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经实地踏勘后以联席会议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二章 置 换
第八条 公寓房的面积人均保障50㎡。被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可以等面积置换公寓房面积。被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经产权置换后仍有多余,但小于公寓房最小套型面积的,可继续选择一套就近套型的公寓房。
根据置换公寓房的建设情况,实行现房、期房置换。置换地点在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中予以确定。
第九条 申请人家庭人口的确定,按置换时该户在册农业人口计算。
下列人员可计入置换人口:
(一)配偶为非农业人口的;
(二)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的;
(三)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转业后实行自主择业、货币安置的士官;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五)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六)与村民结婚户口未迁入本村且未享受过审批建房的配偶;
(七)其他经置换办认定的人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增计一个人口:
(一)已婚尚无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
第十条 被置换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室内装饰装修、房屋成新率等补偿标准,以及建筑占地补偿标准在具体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农业生产用房建筑面积不予计算置换面积,对其具有合法产权的按具体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补偿。
对申请人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或持有村级证明的庭院、农业生产用房等用地按具体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补偿。
申请人有违法建筑的,必须拆除其全部违法建筑,否则不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置换政策。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的房屋,申请人持有效证件或有效权源依据的,经公示确认后按原结构和面积予以补偿和置换;未经批准自行拆改建的,拆除违法建筑后,申请人持有原房屋有效证件或有效权源依据的,经公示确认后按原结构和面积予以补偿和置换。
第十一条 公寓房的置换价格分为优惠价、综合成本价、市场比准价,基准价格根据置换的时间、公寓房的区位、层次系数进行调整,在具体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公寓房价结算办法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公寓房建筑面积与被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按优惠价计算;
(二)被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保障面积的,公寓房建筑面积超出被置换房屋建筑面积但在保障面积范围内的部分按综合成本价计算;
(三)被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保障面积的,公寓房建筑面积超出被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市场比准价计算;
(四)杂物间、车库、车位按具体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价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寓房置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置换所需的详细资料。由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情况在村公示栏内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户内成员姓名、常住人口数、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等原有住房情况、申请公寓房套型、套数、杂物间、车库、车位,是否存在“两违”现象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符合置换条件的申请人报置换办联审。
(二)街道上报的材料由置换办组织联审,并将审定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
(三)置换办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用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入围资格,由公证处参与现场公证。摇号(抽签)结果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
(四)申请人根据入围证明参加选房顺序号的抽签,按顺序号集中安排选房,抽签选房过程应当有公寓房建设单位参加,由公证处参与现场公证;置换办根据选房情况与申请人签订置换协议,并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收回申请人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住房产权证等证件,同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五)已签约的申请人在腾空原住房并经验收合格,双方结清差价款后,县置换办与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领取公寓房钥匙,并持相关手续到县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置换资料由置换办建立专门档案予以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被置换土地权属或房屋产权有争议的,必须争议解决后再实施置换;申请人住房出租的,必须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实施置换。
第十四条 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置换政策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置换资格;已经获取公寓房的,依据置换协议予以追回。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已享受置换政策的人员,今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不再审批其他任何建房(不含国有公开出让的建房);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和建房指标的困难户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置换工作中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如在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发现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今后法律、法规对置换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