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项弄村村庄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项弄村村庄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改造县城规划区内一类村庄村民居住条件,切实解决项弄村村民住房困难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西屏街道项弄村村庄改造工作。
本办法所称村庄改造,是指由符合条件的住房户自愿申请原有房屋收归国家所有,同时办理所在房屋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偿,并根据规定条件给予安置的工作。
第三条 项弄村村庄改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
(二)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确保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
(四)整村改造、区块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松阳县项弄村村庄改造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县领导任组长,县房屋征收办、建设局、国土局、发改局、信访局、财政局、监察局、公安局、环保局、司法局、西屏街道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改造办)。
县房屋征收办、国土局、建设局在实施过程中负责政策和业务指导,西屏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其他有关单位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第五条 项弄村村庄改造的主要对象(申请人):按改造办划定的区块连片拆除房屋的住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城市规划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范围内的住房户;以及经改造办认定的其他住房户。
申请人在本村还有其他集体土地房屋的一并纳入改造范围。
住房困难户是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60平方米或者人均少于15平方米的住房户;危房户是指住房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达到CD级危房等级的住房户。
第六条 被改造房屋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
(一)建筑面积(建筑物)按照县政府公布的当年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二)建筑占地面积按2000元/㎡进行补偿,因迁建安置用于“拆一还一”安排建房用地的除外;
(三)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庭院、农业生产用房等用地,按350元/㎡进行补偿,无合法用地手续但有村级证明的按120/㎡进行补偿;
具有合法产权的农业生产用房按前款第(一)项规定进行补偿,但不予安置;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进行适当补偿,但不予安置。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违章建筑,不予安置和补偿,应当无条件拆除;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简称有效权源依据)记载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认定;双证不符或者尚未登记的,由改造办会同县国土局、建设局、西屏街道办事处经实地踏勘后以联席会议的形式予以确认。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的房屋,申请人持有效权源依据的,经公示确认后按原结构和面积进行补偿和安置;未经批准自行拆改建的,拆除违法建筑后,申请人持有效权源依据,经公示确认后按原结构和面积予以补偿和置换。
第八条 改造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安置、迁建安置、公寓安置,申请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安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选择公寓安置或者货币安置:
(一)被改造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足45㎡的;
(二)非农业户;
(三)未集中供养的五保户;
(四)有房产的外嫁女;
(五)分户后至少有一户实行公寓安置或者货币安置;
(六)经改造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根据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不含装修及附属物)按照县政府公布的当年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标准的5倍(含房屋补偿费)给予安置。
第十条 申请人选择迁建安置的,统一在松阳县西屏街道洞阳亭水库下按照规划设计户型安排建房用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具体安置标准为:
(一)被改造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45㎡以上(含45㎡)至70㎡以下(含70㎡)的,安排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为80㎡,庭院用地面积为40㎡;
(二)被改造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70㎡以上的,安排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为85㎡,庭院用地面积为42.5㎡。
安置建房用地根据被改造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拆一还一”规定执行,超过被改造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0㎡以下(含20㎡)部分,按1500元/㎡收取土地成本费及配套建设费用;超过被改造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0/㎡以上部分,按2800元/㎡收取土地成本费及配套建设费等费用;庭院用地按1200元/㎡收取土地成本等费用。被改造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安置建房用地的,给予补偿后不再安置。
选择迁建安置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在本县范围内还有其他集体土地房屋的申请人,不予迁建安置
经分户后达到两户的,只能选择一户迁建安置,达到三户的可增加一户迁建安置,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选择公寓安置的,由政府向申请人提供项弄村外滩小区(暂名)公寓房进行安置。安置公寓房为高层、多层建筑,其套型以小区公寓房规划设计的套型为准,由县政府委托代建或者由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公寓房安置面积人均保障50㎡;被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可以等面积置换公寓房面积。
申请人户内安置人口数原则上按照该户在册人口数计算(挂靠户口除外),属于已婚尚无子女或者独生子女的可增计一个安置人口,外嫁女只能本人一人计入安置人口,非农业户分户析产后其子女只能本人计入安置人口。下列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配偶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子女为非农业户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的;
(三)与本村村民结婚户口未迁入且未享受审批集体土地建房的配偶;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转业后实行自主择业、货币安置的士官;
(五)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六)原户口在本村的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七)经改造办认定的其它人员。
公寓安置的价格分为优惠价、综合成本价、市场比准价三种,2013年的基准价格分别为1500元/㎡、2600元/㎡、5500元/㎡,杂物间为1100元/㎡、车库为2000元/㎡。不同年度的基准价格按县政府确定为准,具体的安置价格根据年度基准价格和楼层等情况进行调节。公寓房价款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公寓房建筑面积与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按优惠价计算;
(二)公寓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但在保障面积范围内的部分按综合成本价计算;
(三)公寓房建筑面积大于保障面积又超出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比准价计算。
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经等面积安置公寓房后仍有多余的,但又小于公寓安置用房最小套型面积的,可继续选择一套就近套型的公寓房,不继续选择的,多余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当年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成户:
(一)户籍在本村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村民;
(二)原户籍在本村的,在部队服役且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义务兵、士官;
(三)原户籍在本村的,且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四)原户籍在本村的,且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正在服刑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子女随其居住,且已独立成户或符合独立成户条件的,经申请人同意,可以根据被改造房屋按结构自然间来划分,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分摊的面积予以安置。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并可以享受过渡用房补助和搬迁费补助。
过渡用房补助根据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按8元/㎡/月的标准计算;各种安置方式的补助期限为:
(一)货币安置为4个月;
(二)迁建安置为10个月;
(三)公寓安置为自被改造房屋腾空验收日起计算至公寓交付后4个月。
搬迁费补助根据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按20元/㎡计算。
第十四条 村庄改造安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详细资料。符合改造条件的在村公示栏内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户内成员姓名、常住人口数、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等情况,申请建房用地面积、幢数,或者公寓房面积、套数,杂物间、车库面积等情况,本户、父辈和子女是否存在“两违”现象等。存在“两违”问题的,由申请人自行拆除,拆除完毕后由改造办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住房改造。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改造办联合审定。
(二)联合审定公示。改造办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房屋改造户材料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公示7日。
(三)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申请人与改造办签订《项弄村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由改造办组织验收合格后发给房屋腾空验收单。
(四)选房(地)程序。申请人凭房屋腾空验收单领取抽签证,凭抽签证顺序号抽取安置证,凭安置证号参加迁建安置选地、公寓安置选房。
(五)办理相关手续。选房(地)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先行与县建设局、国土局办理被改造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证书的注销、变更手续,国土部门与村民委员会依法办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双方结清差价款项后,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安置手续:
1.迁建安置的,改造办组织相关部门统一为申请人办理建房审批和放样手续;
2.公寓安置的,申请人与建设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领取公寓房钥匙,改造办组织相关部门统一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补偿安置款项按以下规定时间结算:
(一)申请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申请人在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补偿安置款一次性结清。
(二)申请人选择公寓置换的,在公寓房交付前结清被改造房屋补偿款与公寓房价款的差额。
(三)申请人选择迁建置换的,在安置建房用地落实后结清被改造房屋补偿款与安置建房用地费用的差额。
第十六条 被改造房屋土地权属或房屋产权有争议的,必须等争议解决后再实施改造安置;被改造房屋有出租的,应当在租期届满后方可实施改造安置。
第十七条 凡已享受本次改造政策的村民,今后一律不再审批集体土地建房,非农业户口已享受本政策的今后不再享受城镇居民保障房政策。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本政策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置换工作中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如在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发现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5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类似村庄改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