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阳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松阳实际,特制定《松阳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安委办,县府办。
松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印发
松阳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确保“依法治安”收到明显成效,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件,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四)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活动,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的。
(五)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的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然后会同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的时间、方法、步骤、内容、重点等事项。
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划分,各方面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分别是: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安全生产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
(二)打击无证采矿、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采矿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
(三)道路交通动态安全、城市公交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牵头组织。
(四)道路交通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县交通局牵头组织。
(五)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和城市公用设施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
(六)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组织。
(七)供用电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县供电局牵头组织。
(八)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县质监局牵头组织。
(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
(十)文化娱乐场所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组织。
(十一)旅游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县旅游局牵头组织。
(十二)农机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县农业局牵头组织。
(十三)学校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县教育局牵头组织。
(十四)水利工程、水库、河道采砂及防汛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
(十五)林业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县林业局牵头组织。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具体联合执法工作的需要,确定配合单位。
第四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规则和要求
(一)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条块管理”、“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执法项目,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且持有相关安全生产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工作,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完成;如果实际执法项目有较高专业要求的,可邀请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高工参与工作,提高联合执法的实效性、科学性。
(三)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联合执法,应在5日前向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向牵头部门报送联合执法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在2日内书面回复。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