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可以向松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载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第三人(参照申请人情况载明)。
4、复议的请求事项。
5、事实根据和理由。
6、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盖章)、申请时间。
三、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并提供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应当载明序号、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印件)、数量(页数)、证明内容,证据的具体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申请人身份证据(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3、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才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据。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据,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一项或者数项授权委托事项,不予注明的,视为一般委托,可以代为签收行政复议有关的法律文书,但其他对案件处理有实质影响的代理意见需要取得当事人的确认:
1、代为提出行政复议;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复议请求;
3、代为与被申请人进行和解、调解;
4、代为签收行政复议有关的法律文书。
五、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供通讯地址、方式,并填写《行政复议文书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可以到复议机构提交申请书,也可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复议申请;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在邮件寄出后,或者传真后,或者发出电子邮件后的一个星期内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复议机构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