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政策对松阳经济的影响预测分析
索引号:331124000000/2013-03497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3-09-26 10:18:54

文号: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建立了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尤其是以增值额为纳税依据的增值税的全面实施,基本理顺了国家和企业的财政分配关系,避免了重复征税,改善了企业生产环境,减轻了企业负担,推进了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交叉,有些环节、有些行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链条是不完整的,影响了增值税的实施效果。为了解决增值税运行过程存在的问题,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了“营改增”的试点。7月31日,国务院决定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浙江省已被确定为新的试点范围,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我县作为浙江省欠发达县,经济发展尚处于爬坡阶段,在重大税制改革面前,如何抓住有利契机,消除不利影响,促进县域经济稳步发展非常重要。本文立足于我县实际,预测分析“营改增”试点政策对松阳经济带来的影响,并初步提出应对建议。

    一、选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营改增”的改革试点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选择部分行业试点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选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率先实施“营改增”的改革试点,是优化产业结构、降低企业税负、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优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国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二、 “营改增”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简介

    (一)试点范围。全省范围内在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先行开展试点。根据试点范围,我县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932户,并于9月20日之前将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定额核定信息、营业税税种登记信息、发票信息、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的申报信息和税收优惠信息及其他征管信息一次性传递给我县国税部门。2012年12月31日前,向国税部门传递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新办、变更、注销的试点纳税人和其他属于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相应的征管数据。国税部门根据地税部门传递的信息,做好数据更新、导入和采集补录。

    (二)税率及征收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试点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三)计税方式。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未达到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过渡性政策。一是试点期间税收收入归属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试点地区。二是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营改增”后继续给予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三是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之前发生的营业税欠税、缓缴、延期申报、少缴税款以及偷税等情况的,由地税部门负责继续清理。对移交的试点纳税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不变。四是试点纳税人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已缴纳营业税,但在试点开始后因发生退款扣减营业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纳的营业税。五是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拔”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五)“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步骤

     一是做好试点纳税人管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交接工作。首先根据《浙江省“营改增”试点行业征收品目与国民经济行业对照表》和《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分析说明表》,通过《税友龙版》筛选本县范围内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并由主管地税机关逐户核实确认经汇总上报省局税友龙版上做上标识,为下一步征管资料的导出作准备。其次是根据确认后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按照国税部门提出的《营改增地税数据需求表》通过《税友龙版》和《税友2006》导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相关征管数据,并传递给国税部门。第三是交接时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详细登记传递时间、文件名、文件大小和纳税人户数等情况,并由交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二是认真做好发票衔接工作。(一)确定发票票种、票样、票量。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试点行业的地税发票相关信息,包括票种、票样、适用范围及税控系统使用清单等。国税部门据此确定试点应税服务业适用普通发票的票种与票样以及各类增值税发票的票量和启用日期。(二)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发票的截止期限为2012年11月30日。(三)国税部门及时做好相关发票的计划、印制、发售等工作,组织纳税人进行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及网络发票系统的培训、安装。

    三是全面清理,逐户完成试点纳税人营业税税款清理、发票缴销、纳税评估应入库税款和稽查查结案件入库工作。

    四是测算试点行业税收收入变化趋势,研究提出试点行业2013年度税收收入计划调整方案;

    三、 对松阳经济的影响预测分析

   (一)对试点行业自身的影响预测分析

    总体上看,“营改增”后,外包服务费和技术服务费等都被列为进项抵扣项目,交通运输业抵扣率从7%调整为11%,这些政策的变化有利于鼓励下游行业将原自行提供所需专业性的服务实施外包,促进企业的分工进一步细化,降低本行业税负,由此激发的市场需求带给试点行业新的发展机遇。

    1、现代服务业的税负变化

根据试点地区计税方式的标准划分,我县试点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全部应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原营业税税率5%调整为增值税征收率3%,且增值税以不含税销售额计税,则税负下降幅度较大,降幅超40%。因此,“营改增”对于我县目前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是利好,能减轻其负担,促进其发展。

    2、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变化

    (1)小规模纳税人

    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征收率和原营业税税率都为3%,但是增值税以不含税销售额计税,税负表现为略有下降。

    (2)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仅与纳税人的营业额有关,还与纳税企业成本中获得抵扣的项目有重大关系,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的比重越高,纳税人承担的税额越低。为能准确的估算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变化,本文选取了全县纳税额最大的五户交通运输业企业(分别为天虹、长运、鹏飞、安顺、旺通),以它们2009-2011年发生的经济数据为基础,完全参照上海的试点政策进行了模拟测算。测算结果(见表一)表明:“营改增”前后对比看,税负在2009年和2010年下降明显,但在2011年呈现大幅上升;连续三年环比看,税负呈现逐年增加。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企业2009、2010年新购的车辆较多,所以用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较多,2011年新购的车辆大幅减少,所以税负也就相应增加了。其次交通运输业税率上调幅度较大,而企业的可抵扣项目较少且不是人为所能控制,因此当企业可抵扣项目不足时,税负则增加。

 

表一:交通运输业测算情况表

测算单位:松阳县地税局                                           单位:万元


项目

抵扣率

合计

2009

2010

2011

营业额(主营业务收入)

 

6586.46

9755.18

11797.78

应税劳务销售额(增值税不含税收入)

 

5933.75

8788.45

10628.63

销项税额

 

652.71

966.73

1169.15

进项成本合计(不含税价)

 

4597.84

6497.82

6043.36

进项税额合计(不含税价)占营业收入比重

 

 

 

 

进项税额合计

 

564.4

770.77

632.99

其中

当年新购交通工具占营业收入比重

17%

34.76%

34.56%

13.39

当年新购其他设备占营业收入比重

17%

0.11%

 

 

当年租入有形动产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17%

 

 

 

当年外购无形资产占营业收入比重

6%

 

 

 

当年外购燃油占营业收入比重

17%

16.17%

17.8%

19.47%

当年外购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13%

0.08%

0.05

0.05%

当年外购电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17%

0.04%

0.2%

0.08%

当年外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占营业收入比重

17%

0.09%

0.1%

0.03%

当年外购配件占营业收入比重

17%

1.26%

0.7%

0.82%

当年外购物流辅助劳务占营业收入比重

6%

 

 

 

当年外购货物运费占营业收入比重

11%

 

 

 

当年其他外购应税服务占营业收入比重

6%

 

 

 

其他占营业收入比重

17%

 

 

 

年度应交交通运输业营业税

 

197.59

292.66

353.93

试运转后应交增值税

 

88.31

195.96

536.16

税负增减

 

-109.28

-96.7

182.22

税负增减%

 

-55%

-33%

51%



    为进一步掌握企业的可抵扣进项情况,笔者对参加模拟测试的五户企业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有以下几个不利因素:一是挂靠车辆的成本、收入不入企业账。由于自身资金实力的不足,这五户企业的运营车辆大部分采用个体挂靠的形式,企业通过收取管理费赚取利润,挂靠车辆的成本和收入均不入企业账。采用这种方式的可抵扣进项成本没有,从而导致税负比实际增加;二是企业自身财务核算力量薄弱,不能对进项进行有效的管理;三是体制的不完善导致部分行业的增值税发票难以取得。如规模小的加油站、修理店等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四是固定资产抵扣政策无法被充分利用。从表一可看出,固定资产在可抵扣项目中占比较大,但是试点政策规定当年新购的固定资产才可以享受抵扣,而实际中企业除新办外对大规模购进固定资产的需求并不大,由此导致抵扣的不充分。

    (二)对试点行业上游的影响预测分析

从上游的产业链看,对于我县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加工修理修配业。受各种因素的约束,我县加工修理修配企业的规模一直较小,发展较为落后。据县国税局数据统计,全县注册登记的大的货车修理修配企业仅为3家(注:全县有一家小轿车的修理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全部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服务后出具的发票是普通发票,不能用来进项成本抵扣。因此,“营改增”后的交通运输企业为了增加抵扣成本势必会选择周边地区规模较大的企业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从而导致业务外流,造成本县的加工修理修配业面临较大冲击。

    (三)对试点行业下游的影响预测分析

 “营改增”之前,上缴增值税企业的运费支出是按7%抵扣税额,现代服务业支出不能抵扣税额,但是“营改增”之后,这些企业的运费支出可按11%抵扣税额,降低4%的成本,试点现代服务业支出按可按6%抵扣税额。如我县工商业企业2009-2011年的运费支出分别为3245万元、4564万元、6390万元,增加4%抵扣税额后,每年分别可减少上缴增值税 129.8万元、182.56万元、255.6万元。可见,试点行业的下游企业减负效果非常明显。

    (四)对我县财政收入的影响预测分析

经确认,我县“营改增”涉及到的试点纳税人932户,主要涉及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和鉴证咨询服务业。以2011年度数据测算,我县试点纳税人交纳营业税962万元,其中一般纳税人(注:以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为一般纳税人)56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402万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经测算一般纳税人需上交增值税637万元,相比营业税增加77万元,小规模纳税人需上交增值税301万元,相比营业税减少101万元。总体上测算,我县试点纳税人2011年交纳营业税962万元,改征增值税后需交纳税增值税938万元,税负降低24万,加上对下游企业由于增加4%抵扣的而降低的255.6万元税负,实际降低税负280万元。由于2012年经济持续低迷和周边省市出台的对物流企业各项财政优惠政策,对我县的交通运输业税收收入造成了极大冲击。从委托代征单位1-9月的开票情况分析,2011年1至9月份代开运输发票金额8332.88万元,代征税款484.99万元,2012年1至9月份代开运输发票金额3431.44万元,代征税款187.96万元,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代开运输发票金额4901.44万元,只有去年同期的41.18%。

    从财政县得部分来分析,试点纳税人交纳的营业税962万元,其县得部分为769.6万元。改征增值税后,其征收的增值税938万元,按现行分成比例,其县得部分为187.6万元。直接减少县实际可用财力582万元。

    三、应对“营业增”的对策建议

    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当前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把握好其中的有利契机,避免不利因素的影响。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步署,我县发改、经商、财政、建设、交通、工商、国税、地税、人行松阳支行等部门要协同配合,以本次“营改增”试点为契机,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正确引导我县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做大做强,促进县域经济稳步快速发展。

    (一)加强税收征管,做大营业税基数。

纵观历次税制改革,为了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行,减少改革阻力,同时也为了保障地方财力以保证地方经济的发展,改革的前提往往是承认地方既得利益。因此,从短期看,地方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扩大营业税税基,同时,要优化纳税环境,提高征管水平,尽量做大做强营业税收入,减少改革的冲击。

    (二)树立“亩产税收”理念,明确产业发展重点。

税收来源于经济,要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更多、更优质的税源。“营改增”改革后,要调整以往特别注重服务业发展的思路,树立“亩产税收”的理念,优先发展优质行业,政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不再绝对地提倡第         二、第三产业谁优先发展的问题,而是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在行业发展、企业引进的过程中明确发展重点,多发展资源占用少、税收效益好的行业,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以此提高“亩产税收”。

    (三)、要加强地方小税种的培养,壮大地方财政实力。

“营改增”以后,地方财政的主体税营业税成为共享税以后,地方财政要加强地方税的培育,要加强地方小税种的征管,把小税种培养成为大财源,增加地方可用财力。

    (四)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宣传和辅导。通过有效的宣传手段和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营改增政策,对影响较大的企业要还做好深入辅导,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影响,提前开展管理、税务、财务、运营等人员的政策培训,审视自身运营现状,深入分析改革可能带来的对于企业成本、现金流等方面的影响,做好与“营改增”有关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如对我县交通运输业中的车辆挂靠现象,可引导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将涉及的成本和收入实行入企业账管理,以避免不利影响。

    (五)针对试点政策的利弊,研究出台本地相配套政策,扶持企业抓住机遇、消除不利因素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如我县的现代服务业,业务量小,发展非常滞后,如果借助本次改革带来的税负减轻和下游行业需求增加的双重利好,对其适当加大扶持力度,则有望实现突破发展;加工修理修配业,可以选择其中业务相对较大、财务较规范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扶持其做大做强,形成该行业的企业错落发展,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最终实现和交通运输业共同发展;固定资产抵扣政策,虽有时间限制,但是对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和加快设备更新方面给予扶持和引导,必能促进企业升级发展。

    (六)加强对税制改革的跟踪调研。从上海实践看,试点过程中总是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样新问题,试点政策也不断被“打补丁”。因此。我们必须密切关注上级相关政策的动向以及试点地区的经验与动态,及时和本县实际对接,尽早发现改革可能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以便及时妥善解决,为迎接“营改增”做好充分的准备。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