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卫〔2013〕98号
松阳县卫生局关于印发松阳县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镇乡(街道)各医疗单位、各村卫生室:
我局制订了《松阳县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县妇保所和古市医院参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3〕171号)执行。
松阳县卫生局
2013年8月14日
松阳县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办法
根据省、市医改精神和《浙江省关于推进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阳光采购基本原则
药品采购必须坚持统一采购、统一基本用药目录;公平、公开、公正;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控制药价、让利于民的原则,保证临床医疗所需,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质优、价廉的药品。
二、阳光采购实施主体和范围
松阳县卫生局药品阳光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基本药物阳光采购和统一配送相关政策,解决基本药物阳光采购、统一配送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各基层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阳光采购监管工作。
三、阳光采购主要内容和采购方式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省卫生厅下发的《浙江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是我县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药物使用目录(即松阳县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中药饮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生物疫苗按相关规定执行。
《松阳县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内药物全部实行网上阳光采购,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中药饮片、一次性医疗器械、用品(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静脉输液针、麻醉穿刺包、医用缝合针线、产包、手术衣、敷料等)和消毒液体(碘酒、酒精、碘伏等)、医疗手术器械(骨科、外科、妇科)和放射(X光机)胶片等实行阳光公示采购,由各医疗单位将采购计划进行阳光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进行采购。
乡镇卫生院可以为本辖区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建立省药械采购平台子用户名和密码,由村卫生室自行采购,对网上采购操作困难的村卫生室,由辖区卫生院帮助采购。
四、药品配送商选择
松阳县卫生局药品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遴选产生的药品配送商为我县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药械采购配送单位,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向其它药品配送商采购。
五、加强监管
(一)成立工作组织。各乡镇卫生院要成立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小组,配备人员和网上采购必须的设施,负责本单位和辖区内一体化村卫生室的药品阳光采购工作。
(二)建立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制度。各乡镇卫生院和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它基层医疗机构要逐步提高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全县各基层医疗机构不得私自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乡镇卫生院在现定的配送企业以外采购药物或自行采购的,一经查实,将对该单位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本《实施方案》由县卫生局药品阳光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