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阳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暂行)》(松政办发〔2013〕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松阳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财政局
2013年6月30日
抄送:县府办,县纪委办。
松阳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6月30日印发
松阳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业务
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业务行为,明确审核责任,提高审核效率,根据《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暂行)》(松政办发
〔2013〕86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松阳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下简称审核中心)的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
。
第二章 审核业务范围
第三条 投资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须送审核中心审核。
1、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格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格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装修工程单项合同预算价格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限额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招投标的依据。
第三章 审核工作内容
第五条 项目程序性审核。
1、核对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原件;
2、核对初步设计概算和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
3、核对工程勘察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4、核对工程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六条 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
1、工程量审核。工程量的计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图设计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2、国标清单项目的审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
3、主要材料的审核。材料选用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价格取定是否与信息价市场价相符,暂定项目是否合理,特殊材料的价格取定是否与市场价相符;
4、施工取费的审核。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现行施工取费定额要求;
5、概算控制的审核。审核预算(招标控制价)是否超过批准概算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若发现要及时将超概情况告知发改局和建设单位,调整设计或补办概算审批手续;
6、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审核业务流程
第七条 审核项目受理登记。建设单位提供审核所需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核中心核对送审资料,送审资料完备的,办理资料移交,并作项目受理登记。
第八条 审核中心组织审核。
1、自审项目:审核人员根据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审核计划和方案,开展审核工作,出具初步评审报告;
2、委托评审项目:中介机构根据委托协议开展审核工作,提交委托评审报告,审核中心对委托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形成初步评审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报告进行意见反馈,审核人员根据反馈意见重新核对修改。
第十条 自审项目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委托审核项目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五章 审核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审核质量控制包括项目审核人员(含聘用和中标备选中介的备案人员,下同)要求、评审报告质量控制、审核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审核人员要求:
1、审核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2、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3、保密项目的审核,审核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审核应实行回避制度,审核人员与被审核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1、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审核情况和结果,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2、委托中介审核的评审报告需经审核中心复核,中介机构对评审报告负责;
3、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审核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的档案管理:
1、审核资料档案管理。项目审核完成后,审核中心应完成各类资料归集,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审核情况,并及时归档。
2、档案管理人员要规范及时地完成档案的整理和入库工作,保障档案完备,并便于查阅。
第六章 审核工作时限
第十六条 审核工作时限:自建设单位送审资料齐全审核中心受理登记次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特殊情况(如特殊专业、复杂结构、工程量大、设计深度不足、设计缺陷、设计调整、设计变更、对结论有异议等)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
建设单位送审资料齐全审核中心受理登记,送审资料不齐的退回送审单位,补齐后进行受理登记,项目接收时间以建设单位资料补齐之日为准。审核过程中建设单位补证资料延误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间。
第七章 审核业务委托
第十七条 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受财政部门委托开展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核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委托审核项目复核。
1、中介机构完成审核初稿后送回审核中心(整份资料齐全)复核,若复核发现问题,中介机构根据复核意见整改。
2、审核中心出具初步评审报告,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报告进行意见反馈。
3、中介机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评审报告,并向审核中心提交正式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
4、中介机构对评审报告负责。
5、审核中心出具正式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