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3-06456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3-08-23 08:43:08

文号:松政发〔2013〕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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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39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由县政府信息中心统一发布。操作流程如下:

    1.负责起草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单位,应当就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识别,不能识别的,可以商请县政府法制办帮助识别。

   2.起草单位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审议10日前,应当先行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报请合法性审查报告、送审稿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起草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专家论证情况、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听证会材料等)。县政府办公室办文科室应当指导、督促起草单位报请合法性审查并负责转交相关材料。

   3.县政府法制办收到起草单位报送或者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转交的合法性审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查时县政府法制办认为应当补充资料的,起草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全;上报材料不全又不予补全的,县政府法制办可以作退文处理。

   4.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审议。起草单位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法制办书面说明理由。

   5.经县政府(办公室)审议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办公室办文科室在完成公文起草后,应当发送县政府法制办对该文件是否已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进行确认。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县政府法制办应当退回县政府办公室办文科室,并要求补办合法性审查手续。

   6.经领导签发并在登记编号后,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发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7.行政规范性文件排版打印时,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顶格标注在文件正文首页右上角第一行。

   8.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信息公开中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统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一并公布。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并按本单位文件编号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多个单位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前述报送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报送登记时,应当提交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登记并备案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县政府法制办在统一登记的同时,将一并予以备案(前置)审查,并书面反馈登记、编号、审查情况。

    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取得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后方可印发,排版打印时在正文首页右上角第一行顶格标注编号,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县政府信息公开中心应当对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明确职责。各单位应当加强法制工作力量,指定专人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登记工作;明确本单位办文科室与法制科室、本单位与县政府办公室办文科室、本单位与县政府法制办的工作职责,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

   2.完善机制、强化监督。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完善公文处理流程,注意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与机关公文处理、备案审查等工作制度的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协调、监督相关单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将各单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切实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全面落实。

四、其他事项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及“三统一”管理范围参考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报请合法性审查并纳入“三统一”管理范围;凡是纳入“三统一”管理范围的文件,均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2.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合法性审查报告格式参考附件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编号规定及管理文书格式参考附件3。《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报送工作的通知》(松政办发〔2011〕135号)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考格式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3.县政府法制办可以参照附件4的规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

   4.起草单位应当搜集、整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并立卷归档备查。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备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案卷目录参考附件5。

   5.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后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三统一”制度。对于“三统一”制度实施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继续执行的,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将逐步按原发布年份补办登记、编号,并及时公布;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逐步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补办登记、编号,并及时公布。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及“三统一”管理范围

     2.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合法性审查报告参考格式

     3.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

 文件统一编号规则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

考格式的通知

     4.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

文件统一登记、合法性审查内部规程的通知

     5.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案卷参考目录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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