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印染造纸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印染造纸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现场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县印染、造纸、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丽水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12〕18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关停淘汰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思路,全面推进我县印染、造纸、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力争到“十二五”末,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安全隐患得到消除;产业结构、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负荷有效降低,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行业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印染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印染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2014年底前,整治工作通过市级整体验收。平均重复用水率不低于35%。
——造纸行业:2014年9月底前,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2014年底前,整治工作通过市级整体验收。
——化工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基本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2015年底前,整治工作通过市级整体验收。单位产品能耗明显下降。
二、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3年3月—2013年7月)。组织开展并完成全县印染、造纸、化工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掌握基础信息,科学制定整治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市生态办备案。
(二)推进阶段(2013年8月—2014年12月)。组织实施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类提出处理意见,明确具体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强化整治责任落实。2013年12月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工艺装备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整改,所有企业废水、废气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规范有效,并按各行业的时限要求完成整治验收,到期无法通过验收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
(三)验收阶段。(2013年12月—2015年12月)。根据《浙江省印染、造纸、造纸、化工企业环保长效管理办法》及《丽水市印染造纸造纸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完善行业长效管理机制,按相关时限要求完成整治提升工作,并按统一规程和标准通过整体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相关产业环境准入,工业园区外不再新建(含搬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项目。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等。
(二)加快产业升级。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 122号)和《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要求,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发展先进、环保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用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率,在整治过程中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评估。
(三)强化污染防治。一是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收集管路必须明沟明管或高空架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易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二是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车间空气质量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三是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严格固体废物处置,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的暂存处置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四)严格执法检查。一是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所有企业厂区只能设一个标准化的排放口;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不具备设置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二是提高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企业要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应急事故水池的容积应能容纳4h以上的废水量,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三是规范内部管理。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账系统(包括废水、废气、固废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台账)。应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三级用能、用水计量和环保管理。四是认真开展排查。深入排查辖区内无证、无照的“黑企业”,确保辖区内所有企业(车间、加工点)均纳入检查整治范围,从严从快打击非法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排查和整治任务,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环保、发改、经济商务、安监、卫生、国土、农业、建设、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电力等单位为成员的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二)严格督查考核。县政府将整治工作列入“十二五”各年度的重要目标任务,对相关工作年度完成情况纳入有关乡镇(街道)、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县府办督查室对整治工作进行过程督查,定期通报。监察部门要实施跟踪监督,对在整治行动中不依法履职、查处违法行为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部门合力。经济商务局牵头负责推动落后产能淘汰、技改项目管理和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环保局牵头负责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发改局牵头负责产业政策工作。安监局牵头负责安全生产、卫生防护、劳动保护工作。公安局、监察局、农业局、国土局、卫生局、建设局、工商局、供电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以项目立项、安全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能耗评价、工商注册登记为主要内容的联合执法排查机制,对被责令关闭或停产的环境违法企业,供电局、建设局要分别采取停电、停水措施;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调查处理;对依法关闭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及时责令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各有关乡镇(街道)、集聚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的整治工作,深入排查摸底,配合相关部门关闭非法企业,共同推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布局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位于人口密集的敏感区、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环境纠纷或投诉较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限期搬迁或鼓励转产转业,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的,一律依法关闭。
(四)广泛宣传教育。要广泛开展宣传重污染高耗能行
业深化整治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和监督整治提升工作。
附件:1.松阳县印染、造纸、化工企业整治名单
2.浙江省印染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3.浙江省造纸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4.浙江省化工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5.浙江省重点行业整治提升企业验收规程
附件1
松阳县化工行业整治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存在问题 | 整治措施 |
1 | 松阳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 | 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综合环境管理等与整治要求有差距 | 整治提升 |
2 | 松阳县王氏化工有限公司 | 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综合环境管理等与整治要求有差距 | 整治提升 |
3 | 浙江恒劲树脂有限公司 | 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综合环境管理等与整治要求有差距 | 整治提升 |
4 | 浙江省松阳亚洲制漆有限公司 | 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综合环境管理等与整治要求有差距 | 整治提升 |
松阳县印染行业整治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存在问题 | 整治措施 |
1 | 丽水云中马布业有限公司 | 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综合环境管理等与整治要求有差距 | 整治提升 |
2 | 浙江旭峰布业有限公司 | 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综合环境管理等与整治要求有差距 | 整治提升 |
松阳县造纸行业整治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存在问题 | 整治措施 |
1 | 松阳县西屏卫生纸厂 | 落后产能,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综合环境管理等与整治要求尚有差距 | 关停 |
2 | 丽水永兴纸业有限公司 | 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综合环境管理等与整治要求尚有差距 | 整治提升 |
3 | 松阳县嘉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综合环境管理等与整治要求尚有差距 | 整治提升 |
4 | 浙江创元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 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综合环境管理等与整治要求尚有差距 | 整治提升 |
附件2
浙江省印染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符合 | 验收 部门 |
政策 法规 | 产业 政策 | 1 | 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不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 | 经济商务、发改、环保 | |
2 | 淘汰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 | ||||
3 | 淘汰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 | ||||
4 | 淘汰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园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 | ||||
5 | 淘汰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浴比大于1:10的棉及化纤间歇式染色设备 | ||||
6 | 淘汰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 | ||||
生产合法性 | 7 | 所有建设项目经发改、经济商务、环保、安监、卫生、规划、质监等相关部门审批 | 相关 部门 | ||
8 | 企业选址符合相关规划 | 建设 | |||
9 | 通过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 | 环保 | |||
10 |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 环保 | |||
11 | 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 环保 | |||
12 | 没有经环保部门查实的严重环境信访和投诉 | 环保 | |||
13 | 无超标排放污染物,环保达标排放 | 环保 | |||
清洁生产 | 14 | 重点企业浴比1:6以上(丝、毛染色1:8以上)的间歇式染色设备占比高于50% | 经济商务、环保 | ||
15 | 重点企业连续式水洗装置密封性好,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 | ||||
16 | 重点企业主要设备的水、电、气参数应实现全自动变频控制和在线监测★ | ||||
17 | 生产过程杜绝明显的跑冒滴漏现象 | ||||
18 | 棉织物生产线采用生物酶退浆工艺替代传统的碱退浆工艺★ | ||||
19 | 厂区整洁卫生 | ||||
20 | 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审计,按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审计要求进行了相应整改 | ||||
节能 减排 | 21 | 单位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满足《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修订版)》附表1要求 | 环保、经济商务 | ||
22 | 高温设备和管道的外表面有保温处理★ | ||||
23 | 外排高温废水、废气有热能回收系统★ | ||||
24 | 导热油炉烟气配备余热回收装置★ | ||||
25 | 重点企业定型(拉幅烘燥)设备配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配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外层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箱体隔热板外表面与环境温差不大于15℃★ | ||||
26 | 实行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 | ||||
27 | 未使用国家规定淘汰和禁用的染料 | ||||
污染防治 | 废水 处理 | 28 | 厂区实施有效的清污分流和分质回用 | 环保、经济商务 | |
29 | 纳管企业有印染废水治理预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到纳管要求 | ||||
30 | 非纳管企业废水有印染废水治理设施,出水稳定达到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水质排放标准 | ||||
废水 处理 | 31 | 企业建有清下水(冷却水、冷凝水)及废水回收装置 | 环保、经济商务 | ||
32 | 企业建有洁净雨水利用装置★ | ||||
33 | 丝光工艺车间配置碱回收装置★ | ||||
34 | 碱减量废水单独设置预处理工艺,鼓励回收对苯二甲酸 | ||||
35 | 含铬、镍废水车间排放口单独处理达到标准 | ||||
36 | 含蜡染或使用尿素的工艺废水配套强化脱氮工艺★ | ||||
37 | 含高浓度磷酸盐助剂的工艺废水配套化学除磷工艺★ | ||||
38 | 重复用水率不低于35%,其中非棉项目不低于50% | ||||
39 | 按要求建成废水在线监测设施 | ||||
废气 处理 | 40 | 35t/h以上的燃煤锅炉脱硫率不低于90%,35t/h以下的燃煤锅炉脱硫率不低于60% | 环保、经济商务 | ||
41 | 定型机废气有效收集,车间内无明显的烟雾和刺激性气味,车间空气质量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
42 | 废气净化处理后的废水和废油有二次污染的防治措施 | ||||
43 | 未使用联苯-联苯醚作为导热油锅炉的热媒 | ||||
44 | 用清洁天然气替代煤或用高温、高压蒸汽代替导热油作为定型机的热源★ | ||||
45 | 污水处理构筑物加盖密封,废气收集后经处理排放★ | ||||
固废 处置 | 46 | 污泥堆场按规范要求建设 | 环保 经济商务 | ||
47 | 废原料包装物等危险废物交由专业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
环境风险防范 | 环境应急设施 | 48 | 厂区配套事故应急池,容积应能容纳4h以上的废水量 | 环保 经济商务 | |
49 |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周围建有围堰,围堰高度满足应急要求 | ||||
50 | 配备纳管污水和清下水排放紧急切断系统 | ||||
环境 应急 管理 | 51 | 建立健全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具有可操作性 | |||
52 | 积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 ||||
综合环境管理 | 环境监测 | 53 | 企业具备合格的污染物监测能力和实验室设施条件(或委托合格的第三方定期检测),并按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 环保、经济商务 | |
54 | 按要求建成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
内部环境管理 | 55 | 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涵盖全厂组织机构建设和岗位职责、用水用能管理、“三废”处理运行管理、事故风险防范与应急等 | |||
56 | 组织机构健全,拥有合格的专职环保管理人员队伍 | ||||
57 | 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 ||||
58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排放监测台账规范完备 |
说明:1.加“★”的条目为可选验收条目,由当地整治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明确整治要求。
2.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附件3
浙江省造纸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 符合 | 验收 部门 | ||
政策法规 | 产业政策 | 1 | 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不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 | 发改、经济商务、环保 | |||
2 | 淘汰化学制桨生产线(特种纸浆除外) | ||||||
3 | 淘汰单线规模年产1万吨及以下的废纸制浆生产线和年产3万吨及以下的废纸造纸(特种纸板除外)生产线 | ||||||
4 | 淘汰幅宽在 | ||||||
5 | 淘汰幅宽在以下并且车速为/分钟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瓦楞纸及低档纸板及纸板生产线 | ||||||
6 | 淘汰洗涤法脱墨工艺和装备 | ||||||
7 | 淘汰元素氯漂白工艺和装备 | ||||||
生产 合法 性 | 8 | 所有建设项目经发改、经济商务、环保、安监、卫生、规划、质监等相关部门审批 | 相关 部门 | ||||
9 | 企业选址符合相关规划 | 建设 | |||||
10 | 通过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 | 环保 | |||||
11 |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 ||||||
12 | 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 ||||||
13 | 没有经环保部门查实的严重环境信访和投诉 | ||||||
14 | 无超标排放污染物,环保达标排放 | ||||||
15 | 使用浮选脱墨工艺和技术★ | ||||||
16 | 使用无元素氯漂白工艺和装备 | ||||||
17 | 使用DCS分散集中自动控制系统★ | ||||||
18 | 使用纸机白水循环利用保障技术和装备 | ||||||
19 | 使用全无氯漂白工艺和装备★ | ||||||
20 | 使用螺旋挤浆机、多盘浓缩机等高效洗涤、浓缩装备★ | ||||||
21 | 使用先进压榨脱水技术和装备★ | ||||||
22 | 使用高浓碎浆工艺和装备★ | ||||||
23 | 使用生物酶脱墨或中性脱墨工艺和技术★ | ||||||
24 | 使用纸机烘干部蒸汽热量回收技术★ | ||||||
25 | 厂区整洁卫生 | ||||||
26 | 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审计,按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审计要求进行了相应整改 | ||||||
节能减排 | 27 | 纸机白水重复利用率不小于90% | 经济商务、环保 | ||||
28 | 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不小于60% | ||||||
29 | 造纸废渣、污泥综合处理率100% | ||||||
30 | 造纸生产线取水量符合《取水定额第五部分:造纸产品》(GB /T18916.5-2002)的相关要求 | ||||||
31 | 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 | ||||||
32 | 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 | 太湖流域外造纸企业 | 白板纸≤/吨产品 | 环保、经济商务 | |||
箱板纸≤/吨产品 | |||||||
瓦楞纸≤/吨产品 | |||||||
其他≤/吨产品 | |||||||
太湖流域内造纸企业 | ≤10立方米/吨产品 | ||||||
污染防治 | 废水处理 | 33 | 废水COD排放浓度 | 太湖流域外非纳管企业 | COD≤80毫克/升 | 环保、 经济商务 | |
太湖流域内非纳管企业 | COD≤50毫克/升 | ||||||
34 | 建有与生产能力、处理要求相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 | ||||||
35 | 废水总排口规范化,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 ||||||
36 | 废水总排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应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 ||||||
废气处理 | 37 | 35t/h以上的燃煤锅炉脱硫率不低于90%,35t/h以下的燃煤锅炉脱硫率不低于60% | |||||
38 | 周边环境比较敏感的污水处理站,须对污水处理构筑物加盖密封,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 ||||||
39 | 车间空气质量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安监 卫生 | |||||
固废处理 | 40 | 脱墨渣等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环保、 经济商务 | ||||
41 | 造纸废渣、废水处理站污泥、煤渣等一般工业固废,根据其性质委托合法的处理处置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 ||||||
环境风险防范 | 环境应急设施 | 42 | 厂区配套事故调节池,应急事故调节池的容积原则上应能容纳4h以上的废水量或最大一次事故排放的废水总量 | 环保、经济商务 | |||
43 |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周围建有围堰,围堰高度满足应急要求 | ||||||
44 | 配备纳管污水和清下水排放紧急切断系统 | ||||||
环境 应急 管理 | 45 | 建立健全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具有可操作性 | |||||
46 | 积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 ||||||
综合环境管理 | 环境监测 | 47 | 企业具备合格的污染物监测能力和实验室设施条件(或委托合格的第三方定期检测),并按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 环保、经济商务 | |||
48 | 按要求建成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敏感地区、敏感企业建成清下水在线监控设施 | ||||||
内部环境管理 | 49 | 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涵盖全厂组织机构建设和岗位职责、用水用能管理、“三废”处理运行管理、事故风险防范与应急等 | |||||
50 | 组织机构健全,拥有合格的专职环保管理人员队伍 | ||||||
51 | 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 ||||||
52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排放监测台账规范完备 |
说明:1.加“★”的条目为可选验收条目,由当地整治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明确整治要求。
2.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3.造纸废水集中处理的地区,如果区域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不小于60%,则集中处理的企业均视作符合要求。
附件4
浙江省化工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类别 | 内 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 符合 | 验收 部门 |
政策法规 | 产业 政策 | 1 | 企业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不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 | 发改、经济商务 | |
生产 合法性 | 2 | 所有建设项目经发改、经济商务、环保、安监、卫生、规划、质监等相关部门审批 | 相关部门 | ||
3 | 企业选址符合相关规划 | 建设 | |||
4 | 安全间距满足要求 | 安监 | |||
5 |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没有环境敏感点 | 环保 | |||
6 | 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集中居住区 | 卫生 环保 | |||
7 | 通过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 | 环保 | |||
8 | 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结论合格 | 安监卫生 | |||
9 | 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到位,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证》 | 安监 | |||
10 |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 环保 | |||
11 | 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 环保 | |||
12 | 没有经环保部门查实的严重环境信访和投诉 | 环保 | |||
13 | 无超标排放污染物,环保达标排放 | 环保 | |||
清洁生产 | 14 | 液体物料储存原则上淘汰桶装 | 经济商务、 环保 | ||
15 | 输送设备除非因特殊工艺原因原则上淘汰水冲泵 | ||||
16 | 生产工艺淘汰敞口式离心机、明流式压滤机和非密闭抽滤设备 | ||||
17 | 干燥设备淘汰电热式鼓风烘干和老式热风循环干燥 | ||||
18 | 生产现场消除明显的跑冒滴漏 | ||||
19 | 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了主要清洁生产方案 | ||||
污染防治 | 废水 处理 | 20 | 厂区实施了有效的清污分流和分质分治,清下水CODcr浓度不得高于50毫克/升或不高于进水浓度20毫克/升 | 环保 经济商务 | |
21 | 工艺废水管线采取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 | ||||
22 | 废水管道和易污染区域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 ||||
23 | 影响达标排放和后续生化处理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配套了有效的预处理措施和设施 | ||||
24 |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单独收集预处理且达到排放限值要求 | ||||
25 | 污水处理规模和工艺合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 ||||
26 | 设置标准的废水和清下水排放口,设置检查井 | ||||
废气 处理 | 27 | 各废气排放点按要求接入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环保、经济商务 | ||
28 | 高浓度废气实施了有效的分类预处理 | ||||
29 | 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工艺合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 ||||
30 | 敏感区域的敏感企业污染物综合去除效率达到85%以上(尾气二级以上冷凝去除效率最高按40%计算),排放浓度和速率达到排气筒排放限值执行 | ||||
31 | 示范企业按要求建立了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 | ||||
固废 管理与 处置 | 32 | 建成了规范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 | 环保、经济商务 | ||
33 | 危险固废分类规范、处置方式合理合规 | ||||
34 | 危险固废建立了台账管理、申报等制度 | ||||
35 | 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规范 | ||||
36 |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包装废物按照危废进行管理 | ||||
环境风险防范 | 环境应急设施 | 37 | 重大危险源按要求建立自控、自动报警、紧急切断等设施 | 环保 安监 消防 | |
38 | 罐区按规范建成围堰 | ||||
39 | 厂区建成规范的事故应急池和清下水排放紧急切断系统 | ||||
40 | 事故源切断系统设置电动和手动两套系统 | ||||
41 | 敏感区域建立特殊污染因子在线监控预警系统 | ||||
环境应急管理 | 42 | 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机制,完善防范措施 | 环保 安监 消防 | ||
43 | 建立健全了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具有可操作性 | ||||
44 | 积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敏感区域的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 | ||||
45 | 按照应急预案配备了安全生产、危化品和环境污染等事故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设施,并进行日常培训和演练 | ||||
综合环境管理 | 环境监测 | 46 | 企业具备合格的污染物监测能力和实验室设施条件(或委托合格的第三方定期检测),并按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 环保、 经济商务 | |
47 | 按要求建成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敏感地区、敏感企业建成清下水在线监控设施 | ||||
内部环境管理 | 48 | 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涵盖全厂组织机构建设和岗位职责、用水用能管理、“三废”处理运行管理、事故风险防范与应急等 | |||
49 | 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 ||||
50 | 组织机构健全,拥有合格的专职环保管理人员队伍 | ||||
51 | 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 ||||
52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排放监测台账规范完备 |
说明:1.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2.单纯开展物理加工、环境影响较小的化工助剂、医药制剂、生物工程药物生产企业不适用本表,各地应根据地区特点,在全省整治方案框架下制定适合地方及企业特点的一厂一策整治要求。
3.事故应急池按如下公司计算:
V总= (V1+ V2- V3)max + V4+ V5
注:(V1+ V2- V3)max是指对收集系统范围内不同罐组或装置分别计算V1+ V2- V3,取其中最大值。
V1——收集系统范围内发生事故的一个罐组或一套装置的物料量。
注:储存相同物料的罐组按一个最大储罐计,装置物料量按存留最大物料量的一台反应器或中间储罐计;
V2——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消防水量,m3;
V2=∑Q消t消
Q消——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给水流量,m3/h;
t消——消防设施对应的设计消防历时,h;
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他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m3;
V4——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系统的生产废水量,m3;
V5——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收集系统的降雨量,m3;
附件5
浙江省重点行业整治提升企业验收规程
一、验收程序
(一)企业在污染整治完成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整治验收申请,并提交整治工作报告。
(二)县人民政府组织经济商务、环保、建设、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对企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监测或专项验收,并形成验收监测或评估报告。
(三)根据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和相关验收材料,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应的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
(四)对验收合格的企业,在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 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对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县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函告市环保局。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宣布企业通过验收。
二、验收材料
(一)项目环评报告、安评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选址规划意见书,相应的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包括相关监测或评估合格报告)。
(二)县发改、经济商务、环保、建设、卫生、安监等部门的验收意见。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污染防治、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设施配备情况和内部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四)企业仍存在的不足和持续改进计划。
注:企业完成整治后环保部门的验收监测参照“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监测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