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13-06705 | 主题分类: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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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1-24 |
文号: | 松政发〔2013〕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0-2013-0001 |
有效性: | 失效 |
学前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办好学前教育是提高整个基础教育质量的前提。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学前教育,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根据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一)切实提高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学前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续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县的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实现了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对提高基础教育整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县学前教育总体发展还不平衡,依然是整个基础教育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难以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入园难、入好园难的现象仍然存在。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到2016年,全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5%以上。县政府所在地要办好两所以上达到省一级标准的起骨干引领作用的示范性幼儿园。2013年完成象溪镇、樟溪乡中心幼儿园新建项目,2014年完成大东坝镇、赤寿乡中心幼儿园新建项目,2015年完成望松街道中心幼儿园改建项目,2016年前完成玉岩镇中心幼儿园改建项目,确保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有等级幼儿园率达100%。提高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城区每年新建2所以上等级幼儿园,争取到2016年,省一级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3%,省二级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10%,省三级以上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60%,省三级以上幼儿园在园儿童数占在园儿童总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学前教育教师持证上岗率达85%以上。
二、明确责任,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三)落实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县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统筹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上(含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协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乡镇幼儿园定点布局、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办好村级幼儿园,积极做好幼儿园建设征地的政策处理和协调工作;做好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为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提供保障。
(四)强化教育部门主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完善全县学前教育布局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好办园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制定督导评估方法,定期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教育局设立幼儿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全县幼儿教育的行政业务管理。
(五)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学前教育布局发展规划,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幼儿园建设的审批、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学前教育的正常运转和园舍安全。机构编制、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切实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发改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幼儿园办园等级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依法维护幼儿园及其周边环境安全。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接送车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三、统筹规划,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系
(六)大力加强城区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在城区办好两所以上高水平、高质量的示范性幼儿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入园需求。做好幼儿园的布点规划,制定3-5年建设计划,落实学前教育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教育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在出让住宅用地时,应同步配套安排幼儿园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允许城区工业用地转为教育用地,用于创办幼儿园。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学前教育,经县政府批准,新建幼儿园,按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对投资2000万以上(不含土地费用)新建幼儿园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七)切实抓好民办幼儿园的整合提升。鼓励个体小型幼儿园进行整合,创办幼教集团,扩大办园规模,提高保教质量。积极引导仅有一个班级的幼儿班,挂靠等级幼儿园管理,逐步淘汰办园条件差,保教质量低的幼儿园,改变我县幼儿园低、小、散现状。
(八)切实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坚持政府举办为主,每个乡镇都要办好1所上等级的中心幼儿园。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被撤并的校舍,应优先用于改建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是农村学前教育管理网络中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本乡镇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推广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班)实施教育教学统筹管理的模式。
(九)因地制宜办好村级幼儿园。各中心村可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单独或联合举办规范幼儿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在人口居住分散的山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安排教师,采取巡回辅导站、幼儿活动站、游戏小组、家庭辅导站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
四、多措并举,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将学前教育列入基础教育的范畴,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基础教育事业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公办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达到当地公办小学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的1/3以上。加大学前教育投入,改善学前教育办学条件,每年筹措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教师培训、教师持证上岗率等方面扶持和奖励。
(十)每年安排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资金不少于200万元,用于园舍建设和改造。
(十一)用足用好省级扶持民办幼儿园和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园生均补助、质量补助和管理因素补助;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园和支持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补助。
(十二)鼓励幼儿园上等级。对评为省三级、省二级、省一级的民办幼儿园,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0万元、50万元奖励;县教育部门要定期对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进行考评,对考评先进的幼儿园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查制度。设立督导专项经费50万元。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制定相关督查评估指标体系,对各乡镇学前教育的事业发展、教育质量、经费投入、教师待遇保障等进行专项督查评估,并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列入乡镇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目标。落实乡镇(街道)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统筹辖区内学前教育中的作用,凡荣获市级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街道)的给予5万元奖励,荣获市级学前教育达标乡镇(街道)给予3万元奖励。
(十四)高度重视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建设经费,每年为中心幼儿园配备必要的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大型玩具。对当年要上等级的幼儿园给予经费、师资、教育教学指导等方面的重点扶持。鼓励城区公办幼儿园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农村支教、挂职。对到农村支教、挂职的人员,外出进修培训、先进评选、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并享受支教津贴。
(十五)逐步建立困难群众子女入园的资助体系。本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可享受每生每年500元的资助。
五、落实政策,提高教师素质
(十六)实行幼儿园教师准入和备案制度。新招聘的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合格学历和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民办幼儿园实行自主聘任、合同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制度。民办幼儿园聘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任教,可享受每名教师每年1000元的补助。
(十七)实行教师最低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
(十八)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要把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形式培训,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提高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发挥公办幼儿园的骨干示范作用,城区公办幼儿园应当承担农村和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任务,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对评为省二级以上的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派一名公办编制园长(或业务园长)指导管理。对评为省三级以上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至少配备一名公办园长进行指导管理。条件成熟后,逐步为省等级民办幼儿园配备事业编制教师或财政定额补助的编外教师。鼓励民办幼儿园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提升专业水平。在县内民办幼儿园任教的教师,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培训,在2016年前通过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每人奖励5000元(分五年兑现,每年1000元)。力争通过三年努力,民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到时未达标的幼儿园将根据达标情况酌情扣除部分乃至全部奖补资金。
六、规范管理,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十九)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达到准办标准,园舍和周边环境经安监、环保、建设、消防、卫生等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县编办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准办幼儿园应在五年内达到最低等级标准,并积极向高一等级努力。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要加大执法力度,由当地政府牵头,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取缔。
(二十)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二十一)加强学前教育工作指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各类幼儿园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防止将小学的教学内容向幼儿园前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要根据学前教育的特点,切实抓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每年安排安全专项经费20万元,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建立以奖代补的安全工作机制,确保园舍和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二十二)民办幼儿园要依法建立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对政府的奖励补助经费,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用、移用、截留和私分。违者一经查实,给予收回政府奖励补助经费、取消奖励补助政策待遇、削减招生计划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办学,并追究举办者(法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三)本意见实施至2016年。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