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质量强县建设,有效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竞争力,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提升“田园松阳”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48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激励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着力提高我县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与创新等基础工作,加强社会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条 当年新获得省级、市级“推进质量强省(市)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新评定市级“质量品牌示范乡镇(街道)”荣誉称号的奖励5万元。
第三条 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浙江名牌产品”(含“浙江区域名牌”、出口名牌)、“丽水名牌产品”(含“丽水区域名牌”、出口名牌)的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即按松委〔2012〕6号有关规定执行)。当年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20万元;新获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识使用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第四条 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含司法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含“知名商号”)”和“丽水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即按松委〔2012〕6号有关规定执行);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奖励10万元;新获得“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 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农产品(林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当年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奖励5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推行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当年首次通过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GB/T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GB/T28000(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对获得其他非强制性认证的,每项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通过浙江省质量措施(质量赶超)项目的,给予 2 万元奖励;参与 QC 小组活动,新获得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新获得丽水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或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和标准化活动。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或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或8万元;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主导制定联盟标准的奖励5万元。
第八条 鼓励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当年通过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含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验收的,分别补助6万元、5万元、4万元。
第九条 鼓励发展“田园松阳”新型业态,当年新制订县级农业和服务业地方标准规范,奖励5万元。
第十条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企业当年制订的产品标准采标并获确认的,奖励5万元;企业产品首次通过采用国际标准确认并批量生产的奖励1万元;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省级、市级标准创新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首次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级确认的企业或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对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10万元。鼓励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加强计量管理。新获得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 万元、1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与《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48号)规定的除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以外的奖励政策重复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条款与本县其他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县本级财政采取就高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将申报专项资金奖励的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项目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奖励由业主提出申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公示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的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品牌战略建设、标准化战略建设、认证与合格评定的项目以及被行业主管部门评定(认定)的项目,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五)其它按要求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