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2-05531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3-03-25 10:23:10

文号:松政发〔201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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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体制机制,努力构建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使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到2015年,全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培育一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基本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健全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建立松阳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场所落实,强化对养老服务的指导和行业管理,增强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功能,分级承担组织指导、服务培训、服务补贴审批发放、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职责。乡镇(街道)要依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尚未建有敬老院的乡镇(街道)原则上要建设1所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满足失能、半失能、失智老人的服务需求。城乡社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配备必要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门工作场所。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

二、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在扎实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制定出台《松阳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拓展服务内容,分类服务对象,明确服务标准,完善服务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社会参与等多方位服务。整合项目资金、资产资源,加大力度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采取县财政补助、乡镇(街道)资金配套,对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星光老年之家”进行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从2013年起,对新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办当年县财政每个给予补助10万元,以后县财政每年每个补助5万元工作经费,确保中心正常运转。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为低保家庭中失能失智老人、90岁以上高龄老人免费配置“一号通”等电子呼叫设备。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三、加快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
  重点支持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发展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为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为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加大财政投入,加快推进县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把县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引领、示范作用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强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对现有乡镇敬老院通过改造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转型升级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从2013年起,对新建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县财政按建设费用的50%比例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正常运转第二年起,县财政根据服务对象人数补助一定工作经费,每年每个最高补助10万元。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

注重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经卫生许可的卫生室(医务所),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3%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

2.加大资金支持。县财政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从2012年起,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财政按核定床位一次性补助每张床位6000元;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用房自建、租用用房创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正常营运一年以上的,县财政再按床位在20-50张、51-100张、100张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养老机构 2万元、5万元和 10万元。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省、市关于养老服务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协商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政策,按照《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松政发〔2011〕28号)执行。
  五、加强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1.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制定出台《松阳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从2012年起,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2.切实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已经建成运行的养老机构和新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宅基地兴办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民政部门,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的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费用,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要依法依章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已审批开办运行的养老机构,按《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及相关材料,年审不符合养老机构运行规定和要求的,实行限期或停业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注销。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任务,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和幸福,事关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列入部门和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为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的松阳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狠抓工作落实。

2.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工作力度,建立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以专业教育为辅,岗位培训和普及辅导相结合的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努力建设以家庭护理人员为基础,以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为骨干,以志愿者为补充的养老护理人员队伍。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提高护理员工资水平,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薪酬规定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倡导义工服务,积极推进“银龄互助”等行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养老服务行列。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评定制度,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鉴定专项经费,民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3.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要通过深入开展“关爱老人、构建和谐”为主题的敬老助老活动、为老年人办实事工程、“敬老文明号”创建、照护文化建设等活动,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本意见自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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