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风景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酒店服务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47252039_7/2013-03175     发布机构: 县文广旅体局     发布时间: 2013-12-23 14:24:12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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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旅游企业及酒店服务企业: 

  根据《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3〕90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旅游行业及酒店业实际,现就旅游行业、酒店服务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主要任务

1.推广普及规范用语,把普通话作为全行业的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旅游行业、酒店服务业作为窗口行业,全体员工应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除确需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国语言的场合外,全行业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均应使用普通话。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培训中心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直接面向游客的旅游区(点)讲解员、旅行社导游员、社会导游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二级乙等,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制度;酒店服务业工作人员不低于三级乙等,前台工作人员要达到规定等级。对普通话水平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并督促其参加培训。 

2.推行有关规范标准,把规范汉字作为全行业的服务用字和宣传用字。旅游行政管理科室及各旅游、酒店服务企业,在公共场所的用字、新印制的各类宣传品、书刊(发行境外及有关特殊的国家和地区的宣传品除外)、各种指示标牌、服务指南、各类旅游、住店广告等必须使用规范、标准汉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范》的规定及要求。 

二、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主要措施及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业、酒店服务业作为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在全县旅游行业推广普通话和推进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是加强旅游、酒店企业自身建设的必要手段,是新形势下加强旅游行业员工和酒店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和素质建设的客观要求。因此,旅游系统、酒店服务业都应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在全县旅游行业酒店服务业中大力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全县旅游从业人员和酒店服务业工作人员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使他们养成正式场合和公众场合都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习惯。为使全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县旅游局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许明标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林云、刘以乾担任。各旅游、酒店等企业也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和特点,建立相应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有关要求内化到各部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使之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业务管理工作、员工培训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落到实处。 

2.积极开展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广普通话工作的一项基本措施,要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按照县语委办的要求,积极开展以导游、机关工作人员和酒店服务人员为重点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把普通话达标同行业员工的素质考核结合起来。利用导游人员资格培训考评、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审定、旅游企业经理培训等来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运用,并将普通话水平列入旅游、酒店企业员工招聘的考察条件之一。 

3.认真做好文字规范的清理工作。各旅游、酒店企业要积极参与我县创建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把清理是否规范用字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严格按照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E类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评估要求,在7月30日前对本单位使用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进行自查整改。县旅游局将结合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活动,以县城为重点,对酒店服务业、旅游区、旅行社及公共场所各种旅游指示、服务用字及服务员、讲解员、导游员用语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确保达到国家相应规定

 

附件: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E类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评估标准

 

 

 

                                松阳县风景旅游局

                                2013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E类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评估标准  50分

抄送:市旅游局,县语委办。

松阳县风景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