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卫生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松阳县卫生局(以下简称卫生局)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协调有序,优质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卫生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群众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部门。
第三条 卫生局各级公务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及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决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勤政务实,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卫生局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认真听取专家和群众的意见,推进决策科学民主化。
第五条 卫生局各科室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行使职权,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卫生局各科室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不断提高效率,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局科领导职责
第七条 卫生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管卫生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各科室科长(主任)主持本科工作,副科长(主任)协助科长工作。
第八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卫生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卫生局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和局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局长外出期间,由受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局长、副局长在工作中,应坚持分工负责与团结协作相结合的原则。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副局长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涉及两位以上副局长分管的事项,副局长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
第三章 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程序
第十二条 涉及全局性的发展计划、重大行政措施、重大应急决策、重大建设项目、规范性的文件制定、重大经费及人员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需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对全县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卫生工作的年度计划,卫生系统县域卫生规划、重点医学专科建设等重大业务事项,需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卫生经费安排及直属单位的基建项目,局机关购置1万元以上大型设备事项及项目开支预算问题,需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招调、辞退及其他有关干部管理的问题需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研究需向县委、县政府或请示、报告的专项工作情况和重要调研情况及向上级汇报的重要材料需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局党、政领导集体分工及调整问题,局机关科级干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免、奖惩、交流、培训、退休等事项需经局党政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卫生局实行局务会议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由局长主持。会议的主要讨论事项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的方针、政策、指示,研究具体贯彻意见。
(二)总结卫生局阶段性工作情况,研究下阶段工作安排。
(三)讨论上报县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和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卫生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重要决定、措施。
(五)讨论各医疗卫生单位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六)分析卫生工作形势,通报有关情况。
(七)讨论其他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县卫生局局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局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卫生局各科室及各医疗卫生单位报送卫生局的公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一律报办公室登记承办,除卫生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二十七条 卫生局各科室和各医疗卫生单位报送卫生局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局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卫生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卫生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局长签发。以卫生局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卫生局各科室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应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推动电子政务,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六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条 卫生局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卫生工作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三十一条 卫生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如需要局领导出席各医疗卫生单位召开的内部会议,以及接见、采访、庆典剪彩等事务活动,应事先报告县卫生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第三十二条 卫生局领导和各科室及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卫生局的决定。对卫生局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卫生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三十三条 卫生局领导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从严要求。同时要教育自己的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三十四条 卫生局领导及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因公出国、出境或外出离深应事先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及请假。
第三十五条 副局长出差、外出考察、休假,应事先报局长批准,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及外出期间文件处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室。
第七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卫生局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决定事项,及时办理领导交办事项、专题批示事项和督办事项,对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给卫生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坚决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卫生局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工作中实行分级负责制,逐级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凡在工作中发生过错的,要逐级追究承办人、部门领导及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卫生局各科室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卫生局各科室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卫生局各科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由于官僚作风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或者在履行职责中作风粗暴、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卫生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检查,坚决杜绝没有法律依据或没有检查必要的乱检查行为,防止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和执法扰民,对以执法为名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四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发生行政过错的,由卫生局及所在单位受理投诉、检举、控告和进行调查处理;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报县监察局处理。
第八章 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条 卫生局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认真办理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各项工作。
第四十五条 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政务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监督。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继续坚持领导接访日制度,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对立案受理的信访件,要及时组织办理,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办理情况要追踪到底,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六条 要重视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县卫生局应及时作出反应;有关科室要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加以解决或予以改进,并将办理结果向卫生局报告,同时向新闻媒体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