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推进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3-06647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3-11-06 15:46:11

文号:松政办发〔2013〕0163号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实施《中共松阳县委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松委〔2012〕6号,以下简称《意见》),便于各项补助和奖励的兑现,根据《意见》第39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企业的范围

参加申报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前置条件,且同时满足各条款罗列条件方可申报。

1.依法在本县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

2.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含,下同)或实缴税金达到60万元及以上(含,下同);

3.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没有重大偷税行为的企业;

4.申报项目必须经过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县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企业。

二、补助和奖励兑现的一般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松阳县工业经济若干奖励、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报相应条款的主办部门。《申请表》可向主管部门领取,也可在松阳县政府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www.songyang.gov.cn)。企业在申报时需提供申请表和相应条款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家对申报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2.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时,需同时提交证明材料原件供验证,主办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时需当场进行验证后退回原件。

3.主办部门召集协办部门一起初审。初审后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报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经办)审核。同时,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将认定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有重大偷税行为的企业名单报县工经办。

4.县工经办将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进行汇总,汇总表报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县财政局核拔。同时,县工经办将审定通过的《申请表》分别返回申请企业、主办部门各一份。在初审、审核、审定环节中如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表》,要及时退回申请企业,并作出书面说明。

5.申报、兑现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6月底前申报,7月底前部门审查完毕;10月底前兑现。对其中符合条件企业即可随时提出申报的条款,相关部门应做好审查、兑现工作。

三、有关指标的说明

1.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

2.销售收入:指工业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是集团公司,则仅指在松阳境内的子公司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该指标以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口径为准。

3.实缴税金: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4.工业贷款:指金融机构向本县境内制造业工业企业发放的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四、有关条款兑现办法

第6条鼓励内外资企业项目投资。新办企业投资项目从投产后次年起,通过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认定,其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评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技术设备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按技术设备投资额(以税务发票为准,不含增值税)的9%分年度给予补助(前三年每年补助2%,后三年每年补助1%;前三年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后三年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下同);若项目投产次年起三年内实现10万元/亩及以上且每年增长的,补助比例提高到10%,提高比例部分加在最后一年一并补助(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前3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和后3年地方财政贡献额50%之和)。享受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企业除外。

1.2012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按松委〔2006〕9号文件执行。

2.新建工业项目投产次年起,每年达到下述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到达200万元/亩及以上,第一年至第三年税收(税收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万元/亩及以上(含固定资产设备抵扣金额);第四年至六年税收8万元/亩及以上。

3.企业从项目投产次年开始计算享补助政策时间,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享受的,视同已享受。企业取得用地后3年未投产的,第4年开始计算享补助政策时间。

4.地方财政贡献额仅指企业实缴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的县得部分。

5.主办部门:县财政局

6.协办部门:县国税局、县经济商务局

7.申报材料:《申请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县工经办审核确定的技术设备投资额证明和固定资产发票复印件。

第7条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项目或省级以上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知名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等大企业来本县投资鼓励类项目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投产次年起三年内平均亩产税收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的20%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弥补和延伸产业链等重大项目,实行个性化扶持措施。

1.主办部门:县财政局

2.协办部门:县国税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项目投资意向书》原件及复印件、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县工经办审核确定的投资额证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发票复印件。

4.原来已提前享受20%土地出让金优惠奖励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第8条鼓励企业上台阶。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且当年企业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1.主办部门:县经济商务局

2.协办部门: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第9条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经县政府批准的,县内企业之间以及县外企业以参股、合资、兼并等重组形式做大做强的企业,企业因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而缴纳的税收中,县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1.主办部门:县工商局

2.协办部门: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房产、土地变更登记表复印件、税票复印件、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登记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第10条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经县工经办评估、认定后,给予企业技改项目用于购买设备及技术(下同)等投资额(以税务发票为准)的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对弥补我县重点培育的产业集群重要产业链环节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比例提高到6%,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1.主办部门:县经济商务局

2.协办部门:县财政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技术设备清单、正式发票复印件。

第11条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通过验收或鉴定并投入运行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以及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攻关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通过验收或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重点科技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新产品同系列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被认定为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3万元、7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市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

1.主办部门:县科技局——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和重点实验室;县经济商务局——技术创新、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攻关项目、新产品开发的项目、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试点或示范企业。

2.申报材料:《申请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鉴定(验收)证书复印件。

第12条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当年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省级名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出口名牌)、市级名牌(著名商标、出口名牌)的,分别给予 30万元(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给予 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级别的品牌不重复奖励。

1.主办部门:县质监局——名牌产品称号;县工商局——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县经济商务局——出口名牌产品。

2.申报材料:《申请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相关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第13条设立每年50万元的企业经营管理论坛及培训专项资金。

1.主办单位:县财政局

2.协办单位:县经济商务局

3.由县财政局在每年初安排5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及论坛。

第14条鼓励组建工业行业协会。我县工业主导产业中成功组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行业协会且注册地在本县的,一次性分别补助经费 20万元、10万元。

1.申报协会是工业行业协会。

2.主办单位:县民政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由民政局出具盖章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第15条鼓励企业加强认证和质量管理。对不锈钢管等产品获得船级社、核用管、石化用管等认证并成为直接供应商资格的企业,每项奖励3万元。对通过 ISO14000(环境认证)、SA8000(劳动安全责任标准)、HACCP(食品安全)、节能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对获得其他类非强制性认证的,每项奖励 1万元。对通过省、市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或质量管理示范企业验收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1.主办部门:县质监局——企业产品、管理体系认证;县经济商务局——企业节能管理体系认证。

2.申报材料:《申请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相关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第16条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大重点耗能、耗水和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推进力度。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省绿色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省级节能示范企业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列入省级以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电、节水技术目录的企业,或列入国家节能减排、污染物防治技术目录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入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1.主办部门:县经济商务局

2.协办部门:县发改局、县环保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18条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财政支持。企业研发、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经县经济商务局审核备案,投入运行并取得一定成效的项目,经验收核定后,按项目工艺改造和新增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使用县集中供气系统进行“煤改气”生产的企业设备改造进行补助。对已通供气主管道的企业,2013年2月底前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补助10万元;2014年2月底前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补助5万元。对未接通供气主管道的企业,自接通月起计6个月内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补助10万元;1年内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补助5万元。

1.主办部门:县经济商务局——研发、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县经济商务局和环保局——集中供气实施“煤改气”改造项目。

2.申报材料:《申请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技术设备清单、正式发票复印件;“煤改气”改造建设合同、供气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天然气供气发票、设备投资正式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19条鼓励企业开展废水和废物的回收利用。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用废水重复利用与深度处理技术,经县经济商务局审核备案的,在实施完成及验收核定后,按项目设备投资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经环保部门审核备案,实施完成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并通过验收核定的,以设备投资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1.主办部门:县经济商务局——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用废水重复利用与深度处理技术;县环保局和经济商务局——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2.协办部门:县财政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积水水平认定有关材料、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或文件、设备投资正式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20条开展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先进评选。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在完成责任考核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年度综合评分,设立若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县政府表彰并适当给予奖励。

1.主办单位:县经济商务局

县经济商务局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给予考核,并在次年给予表彰。

第21条流通公司出口本县企业生产的产品或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奖励,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

1.主办部门:县经济商务局

2.协办部门:县财政局

3.申报材料:工业企业提交《申请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外贸流通企业提交《申请表》、企业出口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第22条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支持出口企业参加“两反一保”。对应诉企业补助40%的诉讼费,单家企业应诉单宗案件补助不超过5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宗案件补助不超过 10万元。

1.主办部门:县经济商务局

2.协办部门:县财政局

3.申报材料:工业企业提交《申请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项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终审裁决判决书复印件及相关诉讼费发票复印件。

第23条企业参加政府或经济商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经贸会展活动,国外展会每个摊位奖励1万元,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每个摊位奖励5000元;参加协作办组织的义博会每个摊位奖励 5000元。同一企业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1.主办部门:县经济商务局

2.协办部门:县财政局

3.申报材料:工业企业提交《申请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参展文件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参展合同、摊位费复印件。

第24条鼓励企业提升“亩均效益”。设立“亩均税收贡献奖”,每年对落户县工业园区和各工业功能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实缴税金6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计算亩均税收并排序。亩均税收前三名各奖励5万元,第四至六名各奖励3万元。

1.主办单位:县国税局

2.协办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济商务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复印件。

第25条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改建多层厂房的,经立项并竣工验收后,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补助:第二层每平方米补助15元,第三层每平方米补助25元。单体项目的补助最高20万元。

1.主办部门:县经济商务局

2.协办部门: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验收证书复印件、设计图纸复印件。

第26条《松阳县引进人才智力暂行办法》(松委办〔2007〕102号,已于2012年12月31日废止,目前我县高层人才政府津贴按《松阳县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暂行办法》松委〔2012〕15号文件执行,即第一类每人每月5000至10000元,第二类每人每月3000元,第三类每人每月2000元,第四类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和我县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500元。住房补贴,给予安排免租金人才公寓或优先申请租住人才公寓。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本条款必须在松阳工作期间。

1.主办部门:县委人才办

2.协办部门:县经济商务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相关人才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连续一年的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4.政府津贴和住房补贴标准:按《松阳县高层次人才政府岗位实施办法》、《松阳县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标准执行。

第27条解决外来投资者和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董事长(总经理)、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和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到我县就学的,凭所在园区、工业功能区(乡镇)证明,按本县县城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由县教育部门安排到县城学校就读;外来务工和本县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凭派出所户口暂住证和所在企业证明,由县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学校就读,享受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1.主办单位:县教育局

2.协办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经济商务局

3.申请材料:《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

第28条鼓励金融机构新增工业贷款。以上年6月末和年底平均工业贷款余额(含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贸易融资贷款,下同)为基数,按新增平均工业贷款余额的1‰奖励给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对年工业贷款发放额在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其向工业企业发放的平均贷款利率上浮率较上一年度下降5%以上的,给予每家金融机构8万元奖励;下降10%以上的,奖励15万元。

1.主办部门:县人民银行

2.协办部门: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当年和前一个年度的年度报表、工业贷款发放清单。

第29条开展重点工业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每年开展“县工业企业20强”和“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评选办法见附件),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利润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和谐劳动关系等指标打分,按分数高低排序产生,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

1.主办部门:县经济商务局

2.协办部门:县国税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人力社保局

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根据评选办法进行打分,评选出“县工业企业20强”和“县十大优秀企业家”。

第30条鼓励工业纳税大户。以企业当年实际上交地方财政数(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税收县得部分)为主要依据,对贡献突出的企业颁发县长特别奖。

1.主办部门:县经济商务局

2.协办部门: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由县经济商务局根据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评选。

本实施细则由县工经办解释。

 

 

 

 

 

松阳县工业经济若干奖励、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

                         

本项目符合《意见》第     条     款

申请理由

 

附件清单

 

初审部门意见

 

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