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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13-067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03-13
文号: 松政办发〔2013〕3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13-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松阳县古市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3-11-25 09:53:29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陈泽钊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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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古市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古市镇规划区内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严肃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松阳县集体土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古市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关于集体土地上“两违”行为的处理规定适用于199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期间发生在古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两违”行为处理;2011年12月15日以后发生在集体土地上的“两违”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本办法关于国有土地上“两违”行为的处理规定适用于发生在古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两违”行为处理。

第三条“两违”整治工作坚持日常管理、全面查处、重点整治、分类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古市镇成立镇“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古市镇“两违”查处工作的统一领导,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确定和部署“两违”整治的目标任务,研究、通报“两违”整治工作情况,监督考核责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两违”整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镇“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两违”整治中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审批占用土地的;
    (二)超过审批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三)改变审批位置占用土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占用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占地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情形。

 

第二章  集体土地“两违”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一)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影响防洪、消防、人防等设施正常运行的,或者严重影响饮用水源保护、文物保护、风景资源保护的,或者侵占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

(四)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
占地面积超过省定最高限额的;

(五)非农户口居民、公职人员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在集体土地上不予拆除的违法建筑,予以没收实物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购回。

第九条 在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允许当事人购回的,购回标准由建筑基础购回价和建筑购回价组成,并根据本条标准确定。

建筑基础购回价按以下标准确定(详见附件1):
   (一)占用耕地的,占地总面积在县限额范围内,按100元/平方米购回,超出县限额范围但未超出125平方米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购回。

(二)占用非耕地的,占地总面积在县限额范围内,按50元/平方米购回,超出县限额范围但未超出140平方米的部分,按100元/平方米购回。

建筑购回价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各类规划区的建筑购回价标准如下(详见附件2):

1.镇规划区一类村庄砖(钢)混结构建筑符合标准套型的,按110元/平方米计算,不符合标准套型的,按145元/平方米计算;砖木结构建筑符合标准套型的,按100元/平方米计算,不符合标准套型的,按130元/平方米计算。

2.镇规划区二类村庄砖(钢)混结构建筑符合标准套型的,按90元/平方米计算,不符合标准套型的,按120元/平方米计算;砖木结构建筑符合标准套型的,按80元/平方米计算,不符合标准套型的,按110元/平方米计算。

3.镇规划区三类村庄砖(钢)混结构建筑符合标准套型的,按45元/平方米计算,不符合标准套型的,按55元/平方米计算;砖木结构建筑符合标准套型的,按40元/平方米计算,不符合标准套型的,按50元/平方米计算。

(二)原拆原建的、加层的按照各类规划区村庄相应标准购回,符合标准套型部分按40%计算,但不得低于30元/平方米。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高度进行建设,但能满足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且能使周边建筑达到日照标准,因违法超高导致建筑面积变化的,按本款第(一)项的标准计算建筑购回价;违法超高但建筑面积不变的,建筑购回价标准如下:

1.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且累进计算没有超出0.5米的:镇规划区一类村庄每幢按1500元,二类村庄每幢按1000元,镇规划区三类村庄每幢按500元处理。

2.累进计算超出0.5米但没有超出1米的:镇规划区一类村庄每幢按3000元,二类村庄每幢按2000元,镇规划区三类村庄每幢按1000元处理。

3.累进计算超出1米的:镇规划区一类村庄每幢按6000元,二类村庄每幢按4000元,镇规划区三类村庄每幢按2000元处理。

违反《松阳县农村居民异地建房管理办法》的违法建筑,予以没收实物,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可以申请购回,购回的标准参照本条标准的五倍计算。

第十条  对集体土地上不予拆除的违法建筑,按本办法第九条标准购回后,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

(一)符合松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古市镇城镇总规划;

(二)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或者旧房拆除后符合建房条件的;

(三)建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或者其他用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上“两违”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由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以村为单位对“两违”户的原有合法房产情况,家庭情况,违法占用土地的类别、面积,违法建筑的结构、层次、用途等内容进行调查,填写“两违”调查表,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建立档案、登记造册。

经核实后,由镇政府以村为单位对“两违”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由古市镇“两违”办根据“两违”户具体情况按本办法提出分类处理意见,经古市镇“两违”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县“两违”整治办。

第十三条 经县“两违”整治办审核后,对“两违”户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由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向当事人送达处理意见告知书。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两违”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处理意见告知书内容后,由当事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审批申请(附处理意见告知书及履行处理后的相关票证),再由村民委员会向镇统一申报,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送达处理意见告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的,由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确保执行到位。

 

第四章  国有土地“两违”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在国有土地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一)影响防洪、消防、人防等设施正常运行的,或者严重影响饮用水源保护、文物保护、风景资源保护的,或者侵占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

(二)整宗用地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国有划拨土地上不予拆除的违法建筑,予以没收实物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购回;购回标准由建筑基础购回价和建筑购回价组成,并根据本条标准确定。

(一)建筑基础购回价根据超出批准用地面积部分,商住按每平方米200元、住宅每平方米100元计算,并加上土地成本价。

(二)建筑购回价根据超建筑面积部分,商住用地上的建筑每平方米400元、住宅用地上的每平方米200元计算;其中,阳台超出规划许可的部分,根据建筑面积按前述标准加倍计算。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不予拆除的违法建筑,予以没收实物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购回;购回标准由建筑基础购回价和建筑购回价组成,并根据本条标准确定,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价。

(一)违法建筑超出批准用地面积的,建筑基础购回价根据超出批准用地面积的部分,商住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住宅用地按每平方米50元。

(二)建筑购回价根据超建筑面积部分,商住用地上的建筑按每平方米100元,住宅用地上的建筑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其中,阳台超出规划许可的部分,根据建筑面积按本款标准加倍计算。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上不予拆除的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购回价还应当按以下标准增加:

(一)外立面不按设计确无法责令整改,根据严重程度按每幢增加3000—5000元计算。

(二)庭院围墙不符合设计确无法整改的,根据严重程度按每幢增加500—1000元计算。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高度进行建设,但能满足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且能使周边建筑达到日照标准,因违法超高导致建筑面积变化的,按第十七、十八条的标准处理;超高但建筑面积不变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1.斜坡屋面超高从10cm起,每10cm增加400元;

2.平屋面房屋超高从10cm起,每10cm增加500元。

第二十条 对不予拆除的违法建筑,按本办法标准处理后,符合审批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有工业用地上的“两违”处置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每宗“两违”案件处理材料归档成卷,一式四份,镇政府、国土、住建、县“两违”整治办各一份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镇政府“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后,报县“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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