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农村药品市场动态,提高药品监管工作效率,规范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农村药品监督协管(信息)工作人员的聘任、工作和管理。
第三条 乡一级设置药品监督协管员,行政村一级设置药品监督信息员。
第四条 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在当地有较高的威信;
(四)积极支持药品监管工作,能够行使相应权力和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 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在开展工作前,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站组织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培训,同时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业务培训。
第六条 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药品监督协管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主要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但不参与调查;
2、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
3、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4、每半年至少1次对辖区涉药单位、副食品店、公共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巡查并建立记录(附表),并在巡查后7日内将情况上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上报;
5、收集、反映药品质量信息,及时举报药品市场违法行为;
6、建立工作记录。
(二)药品监督信息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协管员发放有关通知、宣传资料,收集有关信息。
2、协助药品监督协管员对辖区涉药单位、副食品店、公共活动场所开展巡查。
3、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所在乡药品监督协管员,由药品监督协管员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权违法从事药品经营使用活动;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有关药品监督检查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不准接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吃,收受礼品、礼金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四)不准在没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五)不得传播未经公示或证实的药品质量信息;
(六)不得利用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身份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八条 药品监督信息员工作纳入乡政府对村级管理目标和绩效考核工作中。
第九条 每年年底对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为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十条 本制度由裕溪乡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