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的审查,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镇党政办提出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上报县保密局确定。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业务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报县保密局审核确认。
第十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