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阳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3-06629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3-10-08 10:08:53

文号:松政办发〔2013〕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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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丽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丽政办发〔2013〕11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县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和经县政府授权组织在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均指行政机关合同。

本办法所称县政府各部门是指可以对外签订行政机关合同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或者经县政府授权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出租、转让、承包、买卖、物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特许经营合同;

(五)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六)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等;

(七)其他以县政府及其各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第四条  县政府对行政机关合同实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

合同承办负责制度是指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对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合同审核监管制度是指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发改委、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其他合同由承办部门法制职能机构负责审查,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需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初步意见的提供;

(二)承担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的审查工作;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合同及有关资料送交审查、备案;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六)参加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

(七)保管合同文本以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本办法整理、移交;

(八)其它与合同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机关合同的第一责任人。

县政府各部门确定的承办机构和具体承办人负责对外签订行政机关合同的相关事宜,其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修改;

(三)协同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四)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

(五)负责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及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其它与行政机关合同有关的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依程序报送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承办部门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

(四)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五)建立行政机关合同档案,保管依程序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六)其它与行政机关合同有关的职责。

第九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根据情况需要,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合同的审查以及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

 

第三章 合同订立及履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签订行政机关合同的程序:

(一)协商及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承办部门根据需要,与合同相对方就合同有关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并形成合同文本。

(二)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须由承办部门法制职能机构进行审查,并书面提出审查意见。

(三)会议研究。合同文本经合法性审查后,由承办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四)签字及盖章。经研究决定签订合同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五)其他。需经县政府同意方可签订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财政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将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一般应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报请法制办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该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大变更、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参照合同签订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出现以下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履行告知等相关义务,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有关情况:

(一)出现不可抗力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合同相对人出现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七条  合同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将以下材料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档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一)合同文本;

(二)合同订立的背景等有关材料;

(三)依本办法第十一条办法程序对合同形成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合同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为提高合同履行效率,签订行政机关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一般应选择丽水仲裁委员会仲裁作为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纠纷处理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政府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承办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履行完毕的合同、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以及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包括相关文书、图标、传真)等资料,应当及时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并按有关规定移交县档案局存档。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所承办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本部门承办的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等清理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将清理的情况汇总后报告县政府。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报送备案、报告、清理、归档等管理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发现有违反合同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形的,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基础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四)指导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五)其他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 考核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纳入县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追究责任人员的政纪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由合同承办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合同档案管理不当或者随意处置、销毁的;

(四)其它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丽水市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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