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所、队、室、中心、分局、协会:
为切实加强商场超市及交易市场中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现场制售行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省局《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和市局《关于“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百日执法’专项行动”的补充通知》,现就开展商场超市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现场制售食品活动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1、经营场地在商场超市内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的食品现场制售活动,不包括单纯租赁商场超市场地,以自己名义经营,
有独立进出口的现场制售经营者。
2、食品交易市场中的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3、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现场制售活动不属于工商部门监管范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县局,由县局统一抄告相关部门。
二、规范内容
(一)食品现场制售从业人员条件
1、食品现场制售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制作、销售食品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有防尘设施并使用无毒、清洁的销货工具。
(二)商场超市食品现场制售的场所条件
1、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分割,环节整洁、地面有封闭式污水排放设施、无积水。
2、经营场所周边无非水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污水池)、垃圾堆(场)等污染源,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物。
(三)商场超市食品现场制售的设施条件
1、食品处理区内墙应有1.5米以上的墙裙。
2、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烹饪场所应吊顶,有排气排烟系统。
3、有洗涤水池、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暂存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4.具备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5、具有紫外线灭菌灯和保障食品安全所需温度的存放设备。
6、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四)食品现场制售活动制度落实
1、进货查验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原料质量的检查验收、制作销售的管理。建立食品原料供货商档案,包括供货商基本情况登记表、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相关证照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索验,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
2、台账登记制度。购入食品原料时必须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原料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料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3、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添加剂应专柜存放,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必须上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添加剂品牌、名称、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建立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不合格食品销毁制度。对过期、变质和检查不合格的食品必须进行销毁,不得采取重新加工、更换包装等措施后重新销售,销毁情况必须有摄像监控或进行照片拍摄,要建立销毁情况台账记录。登记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销毁数量、销毁时间、经手人、证明人等事项。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5、食品信息明示制度。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食品应当附有标签,在经营现场对制售的食品进行标牌公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存条件、保质期限等。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真实,易于识别。
三、严格食品现场制售行为的日常监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的日常监管,一是要强化行政指导,定期组织行政约谈。对商场超市及食品交易市场内的现场制售活动要予以针对性的行政指导,指导商场超市做好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台账记录、食品原料供货档案、添加剂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现场制售食品安全,减少食品安全隐患。二是要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的自律意识。要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引》,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履行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三是强化对商场超市及食品交易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痕迹管理。要在巡查中认真填写《商场超市食品现场制售日常监管登记表》,加强对现场制售行为的动态监管。四是严查商场超市及食品交易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过期食品回炉加工、更改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五要加强对商场超市及食品交易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质量监管。要以自制食品质量检测为重点,指导经营主体开展自制食品质量自检工作,以食品安全管理社会公开评价制度为抓手,通过开展公开评价,加大对商场超市及食品交易市场内的执法检查力度,不断提升商场超市自制食品的质量,全面促进商场超市及食品交易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提升。
各单位于9月18日前将商场超市及交易市场中食品现场制售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小结上报项奕邮箱。
附件:商场超市及食品市场内食品现场制售日常监管登记表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