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中、低收入住房保障规划
索引号:331124000000/2012-03710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2-08-15 09: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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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中、低收入住房保障规划

(2010—2012)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条 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

(四)《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

(五)《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

(七)《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

(八)《松阳县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

(九)《松阳县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

(十)《松阳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十一)《松阳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

    第二条 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为县城总体规划用地范围;规划期限为2010-2012年。

第三条 保障对象

列入住房保障对象的中低收入家庭界定为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县城城镇家庭。保障对象按不同类型、不同对象分类如下:

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或户45平方米)的县城城镇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逐步扩大到80%以下),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县城城镇家庭。

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非成套房居民、老住宅小区居民等居住条件较差的群体。

 

第二章 住宅发展及住房保障基本情况

第四条 住宅产业发展态势

(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基本落实

近年来,松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住宅产业的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宅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开展项目管理、资质管理、数字房产建设等,不断完善住宅产业管理体制和机制,有效提高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松阳住宅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住宅产业稳步发展

“十五”以来,松阳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势头,国民经济持续增长,旧城改造步伐不断加快,城镇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松阳住宅产业也稳步增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供给结构逐渐优化。2009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0.84亿元。商品房销售面积6.78万平方米。2009年,城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约4000元/平方米。

(三)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形成

总体上看,松阳住宅产业市场需求旺盛,住宅供需基本平衡,住宅价格稳中有升,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基本建立。同时,松阳住宅产业发展也面临着结构性供求矛盾突出、征地拆迁难度加大、统筹协调关系复杂等压力,需要及时调整解决,以保证住宅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第五条 住房保障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06年,县政府相继出台了《松阳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松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编制了《松阳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这些政策的出台和规划的编制是住房保障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有力保障和依据。目前,松阳形成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方式为主的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统一调整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根据不同的收入标准采取不同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主要保障人均年收入在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保障人均年收入在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60 %以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基本做法

1.积极实施廉租住房政策,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非农常住居民户口,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县城城镇非农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2)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45平方米计算,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计算);(3)经济条件。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松阳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的家庭或县政府规定的其它经济困难家庭。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2006年至2008年,我县实行的是货币补贴的保障方式,2009实行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建档和复核工作,健全保障对象的退出机制。

2.规范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我县城镇非农居民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未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离退休老干部、现役军官和军转干部优先);(2)现在住房面积低于65平方米的(无房户、少于36平方米住房困难户优先)。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套型面积主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采取5年上市交易限制期。

3.努力推进住房解困改造工程,不断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结合旧城区、城中村和园中村及城市道路改造工程,对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较大、集中成片的旧住宅区、危旧房和非成套住宅实施拆迁或改造,改善城市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筹集改造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三)保障状况

廉租住房制度覆盖整个城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截至2009年底,我县发放租赁补贴120户,发放金额30万元;投资345万元建设廉租住房2606平方米。

城区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20套。

大力开展旧城区危旧房搬迁、老小区整治等工作。2009年完成12户3157平方米的危旧房拆迁改造工程,完成低洼积水地段、老小区整治等多项工程,极大地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条件。

 

第三章 指导思想与目标

第六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加强保障、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着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第七条 基本原则

立足市场,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政府财力和居民收入水平,以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前提,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标准,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区分缓急,分层次梯度保障。优先保障收入最低、住房最困难的家庭,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保障重点从最低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过渡,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差异和住房困难程度提供不同层次的住房保障方式。

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实行发放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保障相结合的办法,既给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家庭以充分的市场选择权,又使部分特定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真正落实到位。

第八条  保障需求

根据城镇住房普查和已建立的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情况以及廉租住房申请和经济适用住房情况测算,规划期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约106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约150户。

第九条 保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健全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它形式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规划期2010年到2012年住房保障主要目标:

1.确保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做到申请一户,保障一户,并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规划期内计划新增廉租住房保障106户,其中实物配租60户,租赁补贴46户。

2.确保满足家庭人均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并且在规划期内逐步将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规划期内计划新增经济适用住房150套。

(二)年度目标

根据总体目标要求,按照区分缓急、有序推进的原则,结合松阳经济发展水平,确立未来三年的年度住房保障目标。

1.2010年,确保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使实物配租比例达到50%以上,年度新增廉租住房保障户数40户,其中实物配租20户,租赁补贴20户。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推出经济适用住房50套。

2.2011年,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比例提高到60%以上,年度新增廉租住房保障户数33户,其中实物配租20户,租赁补贴13户。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推出经济适用住房40套。

3.2012年,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做到“应保尽保”,年度新增廉租住房保障户数33户,其中实物配租20户,租赁补贴13户。继续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推出经济适用住房60套。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

第十条 结构布局

廉租住房。规划期内,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约106户,其中,实物配租约60户,租金补贴约46户。对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落实实物配租。

经济适用住房。通过集中专项建设、搭车开发和结合旧城改造等方式满足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规划期内新增经济适用住房150套。

第十一条 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建设廉租住房2700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9000平方米。考虑建设配套用房及设施,约需建设用地7800平方米。在用地布局时,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以及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减少居民生活成本。

考虑集中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等方式,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途径筹集房源。按照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在符合各项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保障性住房建筑的容积率。

 

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松阳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松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政策。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努力构建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其它保障形式为辅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逐步加大实物配租的比例,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实行实物配租。

(二)廉租住房房源筹集

加大实物配租房源筹集力度,通过新建、购置和改造等方式筹集房源。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

(三)廉租住房动态管理

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强化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优势,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实行动态管理。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定期进行审核。并督促家庭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或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集中专项建设和在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建等形式实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坚持以中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坚持公正透明原则,健全申购、审批、公示程序,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创新完善销售方式,使住房优先供应给符合条件的相对更困难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限制年限为5年,不满上市限制年限,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超过上市限制年限上市交易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五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强化要素和政策保障

(一)加强土地供应保障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二)落实资金保障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资金来源主要有: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的补助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金融机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资金;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三)落实相关税费政策

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实行减半收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社会各界捐赠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执行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健全组织体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建设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协调、组织、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发改部门重点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立项和价格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监督;国土部门重点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完善运作机制

(一)健全住房保障动态管理机制

加快建立完善政策性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逐步完善有关数据库。加强对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家庭的定期审核和动态管理,健全退出机制。

(二)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

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坚持质量第一,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切实加强质量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考核

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行为。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居民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作用。把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

第十八条 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销售

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市场管理办法,形成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维护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跟踪管理,及时发布保障性住房房源、销售和租金价格信息,规范售租行为,及时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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