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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人社[2012]4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 2011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39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我县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由 1533元/月调整为 1787元/月;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为1873元/月,缴费基数最高不高于 8933元/月,从二 O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女工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企业工伤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由 1533元/月调整为 1787元/月,从二 O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由 1533元/月调整为 1787元/月,从二 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 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