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21_4/2012-04942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2-05-04 17:09:25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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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所、队、室、中心、分局:

现将《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正确落实,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有效构筑反腐败惩防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及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执法监督,是指县局法规部门会同县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国家、上级党委、政府、部门有关法律制度及本局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标准、制度规定,对本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监督、督促、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 县局法规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有效实施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 执法监督应当定期检查,形式多样,可以采取集中评查、网上抽查、全面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执法检查以法规部门为主实施,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办案机构及其办案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县局自由裁量相关制度规定调查与裁量罚款相关的案件事实;

2、办案机构及其办案人员是否严格执法,是否存在有案不报、压案不办行为;

3、行政审批是否严格按照县局规定的审批时限和办理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4、案件呈报、核审、审批操作是否严格遵循《松阳县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5、案件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遵循《松阳县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对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行为实施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当场反馈给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执法检查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对执法机构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情况予以通报。

第八条 执法机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结果直接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九条 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当使行政行为被变更或撤销的,按《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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