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所、队、室、中心、分局:
现将《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信息反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 县局制定、颁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局为在本行政县域或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县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凡以县局或县局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须经县局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并报县局法规科备案。凡以县局名义制发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需群众广泛知晓、参与、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按规定及时送县档案馆公开,供群众查阅。
第五条 县局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制定、审核报批、监督检查和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局、各所、分局应确定所属法制人员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拟以县局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经县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审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
(二)法律依据;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名称应载明发文机关、事项内容、文件类别。
(二)明确制文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管理措施、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三)概念准确、逻辑严谨、表述清楚、文字简明。
第八条 以县局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县局所属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文件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其中一个部门或主要责任部门负责起草。
第九条 县局法规科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1 O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分管副局长批准。
第十条 县局法规科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期间,可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县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县局或县局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并同时在县局信息网站、广播电台等媒体公布。县局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县局法规科负责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法制办及市局法规处备案。
第十二条 县局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县局认为需要对某一规范性文件做出解释的,由县局法规科具体承办。
第十三条 县局规范性文件解释草案,由县局法规科组织研究拟定;或者由该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研究拟定,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县局法规科审核后,报县局批准。
第十四条 县局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县局发布,同县局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县局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不符的;
(二)调整对象消失或变更的;
(三)有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废止的。
县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局法规科负责。
县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应当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工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
实施情况信息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各项工商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省、市工商局及政府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涉及本局及上级政府、部门下发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本局及下属工商所应当对贯彻实施情况逐级定期报告。
第三条 各所、分局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县局报送上年度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条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一年来新发布的几个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辖区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
(二)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哪些条文存在与国家现行政策或者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有何修改意见;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全国性法律、法规和规章间,在哪些规定上存在矛盾之处,有何修改意见;
(四)其它经济法规与工商法规间存在哪些矛盾,有何修改意见;
(五)其它意见。
各所、分局在贯彻执行新发布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遇有重大问题,应随时向县局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 为了加强上下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推动法制工作的开展,各所、分局要认真做好法规信息反馈和工商法律、法规的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反馈报告情况列入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