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所、队、室、中心、分局:
现将《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赔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机构是法规科。
第三条 凡因我局及所属工作人员履行公务中违法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赔偿的,应予赔偿。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并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法规科在收到赔偿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申请表报局长审批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在领导审批后,裁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应当受理,但条件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条 行政赔偿案件受理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理。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已经复议、诉讼确认的除外);
(二)违法行政行为是否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是否应当赔偿: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赔偿的具体方式以及对执法人员的追偿责任等。
第七条 承办机构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决定。
第八条 赔偿方式:
(一)违法实施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造成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应当返还的财物丢失的,应按损坏或丢失财物的实际价值以货币形式予以赔偿。
(二)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的,返还款项、财物;若财物已经拍卖或变价处理的,给付拍卖、变价处理价款。
(三)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根据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确定赔偿金额。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标准予以赔偿。
第九条 对确认应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第十条 本局对赔偿请求依法予以赔偿后,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具体追偿方式为:
(一)因执法人员的故意造成损害的赔偿,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的50%至100%。
(二)因执法人员的过失造成损害的赔偿,向责任人追究赔偿费用的10%至50%。
向个人追偿的赔偿费用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 赔偿责任的划分按本局执法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