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松阳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是指在松阳县县域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核定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表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六条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如异议理由不被主管税务机关采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文件规定,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表2),提请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协助重新认定交易计税价格。 第七条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计税价格为最终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价格认证中心重新认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并下达《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表3);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八条 纳税人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存量房计税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最低计税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松阳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2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处理。
表1: 松阳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表2:
松阳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
〔 〕 号 价格认证中心 : 因 需要,现请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 等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及其状况等详见《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价格认定目的: 价格认定基准日: 价格定义: 其他要求: 附件:一、《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二、其他材料共 份: (一) (二) (三)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联系人(经办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松阳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表3: 松阳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 〕 号
______(纳税人): 参照___________(认定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核定你申报的房屋交易计税价格为______元。 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松阳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