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阳县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1-06840     发布机构:松阳县政府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2-02-08 08:44:34

文号:松政发〔2011〕0167号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加强县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行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和严格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3号)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彩票公益金;

    ()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执收或代收各项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自立收入项目、改变执收范围、调整执收标准。

(二)应收尽收原则。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措施确保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汇总、审核、批复县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县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编制和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计划。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每年都要随同部门预算一并编制和报送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收入项目应具体细化到各“目级”项目。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计划以经济发展和历年实际征收情况为基础,并结合政策调整等因素编制确定。计划编制以前三年收入实绩数的平均数为参考,并根据政策变动因素进行调增或调减。收入实绩数以年度内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数为准。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各基层预算单位按预算隶属关系将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政府非税收入计划进行初审、汇总,将汇总后的部门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报送县财政局。

第九条  县财政局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非税收入计划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的合法性、计划数的合理性等,并结合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提出审核意见。经汇总后,县财政局编制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按部门预算报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各部门、各单位执行。

第十条  当年计划执行中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增减收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经单位申请,由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追加或追减收入计划数。

第十一条  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组织征收本部门、本单位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除国家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各项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年终将对县级各部门、单位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县级单位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擅自减免造成收入减少或以非合法方式取得收入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所属单位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与县财政局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管理上的协调与衔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