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2-05520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2-11-28 09:30:49

文号:松政发〔201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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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现代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降低社会流通和制造业物流成本、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具有重大意义。为加快我县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现代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64号)精神,结合《松阳县现代物流发展规划(2012—2020)》),制定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1.物流项目:列入国家、省、市物流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县重点引进或经认定的县重点物流项目。

2.物流企业:国家A级以上(含)物流企业,列入省、市级物流重点企业(经省、市政府或交通部门认定)以及经县政府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

二、用地保障

3.凡符合《松阳县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物流建设项目用地,按照规划的布局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物流企业利用原有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设立物流项目,符合规划且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性质不变。

三、财政扶持

5.加强财政资金保障。从已设立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6.扶持创建国家等级企业。对首次被评为国家(A、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8万、15万、50万、100万元奖励。

7.鼓励企业做大做强。①鼓励物流企业上台阶,对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指与企业主营业务有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达到3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当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10%—25%的奖励,其中,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给予10%的奖励,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给予15%的奖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给予20%的奖励,200万元以上给予25%的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②鼓励新办规模以上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值部分)在500万上的物流企业,三年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县得部分给予优惠,第一年返还100%,第二年返还80%,第三年返还50%。同一企业以上两种奖励方法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8.鼓励我县物流企业按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进行车辆结构优化调整,向厢式化、甩挂运输方向发展。对物流企业新购置5吨以上的厢式(甩挂)车辆一次性给予0.5万元的补助,新购置10吨以上的厢式(甩挂)车辆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助。

9.鼓励设立物流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对在我县设立物流企业总部的,按照《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松阳县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松政办发〔2012〕112号)文件执行。

10.支持物流企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物流企业投入50万元以上用于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经物流办认定的,按设备、技术投资额4%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鼓励企业参与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按照道路运输行业标准建设农村物流配送网络站,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配送服务,被评为市级以上(含)的物流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四、税收优惠

12.继续推动我县更多物流企业列入国家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产业集聚区内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对纳入试点的企业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3.对物流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在合并、分立等重组过程中,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物流企业之间的兼并活动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物流企业租赁制造企业的仓储等闲置物流设施,其租赁支出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14.对物流企业中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的,享受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

五、配套环境

15.对投资2亿元或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的物流建设工程,给予优先申报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16.放宽省级以下(不含)物流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以上的,允许申请设立省级以下(不含)物流企业集团。

17.鼓励从事物流经营的企业规范企业名称使用,放宽物流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在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权限内,允许从事货物运输或从事仓储及货运代理的企业,使用“物流”字样体现行业经营特征;允许使用“物流配送服务”等相关用语作为物流企业经营范围。

18.提供便利的通行环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物流配送业务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区域内配送车辆的许可管理。对为城区提供配送服务的物流车辆,由县经济商务局核定后,公安交管部门颁发通行证,提供城区通行和停靠的便利。

19.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20.鼓励企业创品牌活动。鼓励物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驰(著)名商标认定,提升企业品牌建设。当年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省级名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出口名牌)、市级名牌(著名商标、出口名牌)的,分别给予30万元(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给予 10 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级别的品牌不重复奖励。

21.加大物流专业人才培训。依托院校及相关培训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对现有物流企业人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县人力社保局、县职业中等技术学校要将物流专业人才、物流专项技能和物流领域技能培训纳入培训计划。

22.积极引进优秀物流人才。鼓励引进国内外优秀物流专业人才,对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政府津贴及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政策可以参照《松阳县引进人才智力暂行办法》(松委〔2007〕102号)及《松阳县引进人才智力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松组〔2010〕6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保障

23.县政府成立松阳县现代物流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统筹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物流办”),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局,负责物流业发展的日常工作和重点项目、企业认定、开展扶持措施兑现等有关工作。

24.本意见所涉及一次性补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给予兑现,以上涉及的奖励资金与省、市、县现行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不重复享受。遇国家政策调整的,按新的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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