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卫〔2011〕81号
县、镇、乡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医疗机构:
去年我县各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了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对规范医疗废物收集和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关于推进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丽环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县各镇、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
我县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为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
二、时间安排
政府举办的镇、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今年7月1日前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工作;6月26日前完成处置协议签订,协议原件由医疗机构留存,并报县卫生局备案;6月30日前,处置单位将包装物等分发至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具体情况确定运行时间,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处置经费由县卫生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支付。
三、医疗卫生单位职责
1、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按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贮存等工作,及时与处置单位签订协议,依法进行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2、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医疗废弃物交当地乡镇卫生院集中处置。今年7月30日前卫生院要与辖区内的村卫生室签订接收协议;卫生院要根据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做好登记接受工作,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
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3、自今年7月1日起,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的医疗卫生单位停止一切自行处置措施。
四、处置单位
根据丽水市相关文件要求,经协商,松阳县卫生局行政管辖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委托丽水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置,联系人:雷永海总经理助理,联系电话:0578—2178758,手机:13867064188。
五、监督管理
县卫生监督所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等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纳入本次处置范围的医疗卫生单位与处置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合格的必备条件。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