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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卫〔2010〕97号
县、镇、乡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0号)以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现就调整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单位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县中医院、古市医院承担,县疾控中心不再承担此项工作。
二、体检范围
体检单位主要承担我县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的预防性健康体检。
三、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
按照《丽水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丽卫﹝2009﹞421号)精神执行。
四、健康证明管理
(一)从业人员到体检单位参加健康体检,同时领取卫生知识培训资料等。
(二)5个工作日后,从业人员到体检单位领取体检结果,体检合格者参加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携带健康检查表和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到松阳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办理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三)体检原始资料等由体检单位留档保存2年。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