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28_1/2010-05968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11-09-06 15:53:39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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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卫〔201068

各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为做好2010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校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学校卫生室、企事业单位医务室、个体诊所及其它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集中校验时间

20105—20107月。

三、校验程序

1、领取申请书:医疗机构向县行政办证中心卫生窗口领取《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向县行政办证中心卫生窗口提交校验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受理:对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由卫生窗口予以受理。

4、审查:由县卫生局医政科和县卫生监督所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校验审查;由卫生窗口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5、贴花:通过校验的,由卫生窗口发给医疗机构校验贴花。贴花粘贴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右下角空白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至六个月暂缓校验期: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限期改正期间。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将按规定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逾期不办理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进行处罚。

 

 

                            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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