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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
通 知
县、镇、乡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单位要充分重视医疗文书工作,深刻认识医疗文书的重要作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逐条对照、深刻领会,切实掌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具体内容。
二、各医疗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医疗文书的管理,提高医疗文书质量。对由于医疗文书纰漏引发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当事人做出严肃处理。
三、县病历质控中心要加强新病历书写规范的指导,组织开展基本规范宣传培训。县局将适时组织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情况检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请各单位自行登录卫生部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85/201002/45871.htm。
二O一O年四月七日